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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认可供应商检验报告”是否适用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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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5-20 09: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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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rocy-zizi 于 2024-5-20 10:00 编辑

看到以下观点,文源公众号卡瑞法科技:                          
         根据ICH Q7,原料药企业可以在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可靠性的基础上,认可物料供应商的检验结果,以减少检验来认可物料的。        
         制剂企业对起始物料和包材的认可,欧盟GMP有类似的规定,中国GMP将这个意思删除不提,但也没有强制说不可以。        
                    5.35 Manufacturers of finished products are responsible for any testing of starting materials2 as described in the marketing authorisation dossier. They can utilise partial or full test results from the approved starting material manufacturer but must, as a minimum, perform identification testing3 of each batch according to Annex 8.      
         减少检验对库存量的影响前面已经说了。可靠地减少检验,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也减少了不必要的质量管理浪费。


想听听各位老师对以下两个问题的看法:
(1)ICH Q7 支持在评估风险的基础上,认可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探讨一下这个措施在国外是否容易实现,如果在国内呢?
(2)常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国内借鉴 ICH Q7 写的法律法规,却特地删减的情况下,是否真的代表默认附条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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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5-20 09: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rocy-zizi 于 2024-5-20 10:05 编辑

问题(1)是抛却国家政策是否许可的情况下,仅从质量管理和审计的角度考虑,从原料药开始认可供应商报告,下游又认可上游报告的做法,可行性多高?
问题(2)是从各位老师从业经验看,对于上述做法,国家是否默认支持?或是默认不支持?
希望各位老师畅所欲言,晚辈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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