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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系统] 一个产品两次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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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3-29 16: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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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ongwei2000 于 2013-3-29 16:54 编辑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先介绍一下背景:可能很多公司都有一些小品种,销售量比较低,因此会有一批产品包装成不同包装规格的情况,然后按照包装规格分别放行。根据我们自己的文件规定,不同包装规格可以同时放行,也可以不同时放行,这主要也是考虑物料采购、生产和市场情况决定的。

今天QA主管在审核批记录的时候发现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事,就是一个品种,原来已经放行过一个包装规格A(1板/盒),当时给的生产计划另外一部分装包装成规格B(2板/盒) ,但由于包材还没到货,因此没有进行B规格的包装。但两个月后的现在,大家基本上也已经淡忘了这件事时,生产车间看库里A规格货已少了,B规格包材还没有到货,就又把剩余的产品包装成A规格,生产现场的QA也没有意识到这种情况,直到准备放行时被审核发现。

大家知道,一个产品要放行的一个前提是已经结批,不同包装规格分别放行可以认为是按亚批放行,生产记录、物料平衡均已完成(GMP230条第三款含有此意)。但现在,按现在结批则前面的放行不存在,按当时放行则现在又有问题。根据我们的要求,相同规格是不允许分次放行的,但没想到今天出现了这样的事情。

问一下大家有没有遇到过相同的问题,是如何操作的,最主要是如何向有关部门解释的(如果人发现的话)。这本身并不影响产品质量,但就是说不过去。

我是打算先走个偏差,虽然我本人不喜欢这种类型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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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3-29 16: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说法有误吧,应该是B规格包材还没到就把剩的包装成A规格吧。。于是两次都包的A规格,,又分了两次放行吧。
我们是没有遇到这个情况,即使遇到也不会有这个现象,我们的包装处分亚批都是等到所有亚批生产完成,成品检验报告书都已完成后,一起放行,只放行一次,从GMP上看(正文第230条,以及十四章 附录 第312条第27项 对批的定义),我认为无论分为几个包装亚批,都应该到最后一次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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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16: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默子 发表于 2013-3-29 16:33
你的说法有误吧,应该是B规格包材还没到就把剩的包装成A规格吧。。于是两次都包的A规格,,又分了两次放行吧 ...

是你说的情况,不过第二次的被我扣下了,没让放行。
根据GMP的要求,并没有要求不同包装规格一定同时放行,可以有的公司不同包装有亚批批号,可以用来区分,但我们现在却没有亚批号,所以从批号上就无法识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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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3-29 16: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wei2000 发表于 2013-3-29 16:39
是你说的情况,不过第二次的被我扣下了,没让放行。
根据GMP的要求,并没有要求不同包装规格一定同时放行 ...

批的定义中,分了亚批。。。最终是要合并成一个批的。。。GMP在放行中的描述都是针对一个批次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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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29 16: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最终一次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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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3-29 17: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是理解上的错误,本来一个批次的产品,不管是多少个包装规格,它都是一个整批,只是在外包装的时候包装成了多个包装规格,鉴于你们出现的这种情况,第一次的放行就不应该有,因为这个批的产品没有生产终止,没有批的总物料平衡,你就给它个放行,显然有点不合适,这其中还延伸有你们的取样及留样的管理,如果是分成亚批,那么就不是同一个批号了,也就不会出现一个批次两次放行的情况,建议楼主斟酌一下,既要按照条款办事,又要灵活运用的。

点评

但有时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汇在一起 是可以的.你不放行,那后面的产品咋弄呢?  发表于 2013-3-29 20:54
同意,没全包装完就放行,说明放行有点草率  发表于 2013-3-2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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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29 17: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河西智叟 于 2013-3-29 17:27 编辑

分批放行,没啥不可以的。。。。只要在最终汇总成一份完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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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29 18: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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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29 20: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批次生产产品可以结合市场需要分次包装,分次发货,也就存在分次放行,这都是允许的,GMP并没有说不允许,只是分次包装每次都要取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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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29 20: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属于偏差吧,是人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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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29 21: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西智叟 发表于 2013-3-29 17:26
分批放行,没啥不可以的。。。。只要在最终汇总成一份完整的记录。

我也认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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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3-29 22: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批的定义,还是看看批究竟在生产企业充当什么角色,你同一个产品的同个批号发两张放行单,本身就有点欠妥了,如果是分次包装,那就需要编制亚批,亚批和批的表述方法不一致,要知道亚批隶属于批,而不是批隶属于亚批,所以说,放行亚批不等同于放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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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21: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曙光在前头 发表于 2013-3-29 20:31
一批次生产产品可以结合市场需要分次包装,分次发货,也就存在分次放行,这都是允许的,GMP并没有说不允许, ...

我们是以内包装产品进行检验的,所以取样没有区别,区别的只是留样。

点评

GMP有规定,分次包装的,每次分装都要留样  发表于 2013-3-30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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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wei2000 发表于 2013-3-30 21:10
我们是以内包装产品进行检验的,所以取样没有区别,区别的只是留样。

如您所说的问题,最后怎么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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