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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注册] 请教一下,关于变更内包材厂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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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5-31 12: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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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公司有个口服混悬液制剂,内包材用的是复合铝膜(PET/PE/AL/PE),现在公司准备更换内包材厂家,类型和标准不变,是否按《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的第九项下的1.1准备,是否需进行
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
啊,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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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5-31 13: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材质不变应该不用再做药物相容性试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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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13: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材质不变应该不用再做药物相容性试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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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5-31 13: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材质不变应该不用再做药物相容性试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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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5-31 14: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不需要进行相容性研究,毕竟你这个只是变更内包材生产厂家而已,但要与原内包材包装的产品进行稳定性研究对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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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14: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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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5-31 14: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材质不变应该不用再做药物相容性试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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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3-5-31 14: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符合法规的最低要求,因为相对液体制剂来说,口服固体风险低,所以只需要做变更说明,无需做相容性实验研究

最高要求,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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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5-31 16: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照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附件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第九项下1.1 “说明变更原因,并详细描述变更后的情况说明”若不做相容性试验,这个变更后的情况说明怎么写啊,不需要用数据来说明吗??求解,各位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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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16: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注册管理办法来说的话可以不用做,但从风险的角度来说的话可能通过稳定性考察来确认,如果要求更高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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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5-31 16: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最好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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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5-31 16: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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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16: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愿意倾听权威的解释,我们也涉及此类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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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5-31 17: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材质不变就不用再做药物相容性试验。但变更后的前三批做持续稳定性考察是必须地,这一点别忽略了。

点评

我昨天去了一下省局,咨询过了,如果只是变更供应商(非无菌制剂),而不改变材质(新旧两家的药品包材注册证标示的材质完全一样,检验标准也一样),就可以不去省局申请了,但自己还是得做稳定性试验,这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13-6-5 09:22
更换内包材厂家不用提交补充申请,只要备个案就行,好像各省要求不一样,有的在省局备案,有的在市局备案。你咨询一下省局就能搞定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3 11:09
那我是要去省局备个案还是做个补充申请啊?如果是补充申请是按第21项报还是按第36项进行申报啊???求教  发表于 2013-6-3 08:41
不是必须的 但做是最好,要根据你的实验室条件,对于口服固体来说,不做风险也不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2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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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1 09: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赞成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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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3-6-2 12: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想改行 发表于 2013-5-31 17:16
材质不变就不用再做药物相容性试验。但变更后的前三批做持续稳定性考察是必须地,这一点别忽略了。

不是必须的

但做是最好,要根据你的实验室条件,对于口服固体来说,不做风险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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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6-2 13: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要去省局备个案还是做个补充申请啊?如果是补充申请是按第21项报还是按第36项进行申报啊???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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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2 21: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11月份,对于无菌制剂来说,更换玻璃瓶是要做相容性试验的。

点评

我们是非无菌制剂  发表于 2013-6-3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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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6-3 11: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想改行 发表于 2013-5-31 17:16
材质不变就不用再做药物相容性试验。但变更后的前三批做持续稳定性考察是必须地,这一点别忽略了。

更换内包材厂家不用提交补充申请,只要备个案就行,好像各省要求不一样,有的在省局备案,有的在市局备案。你咨询一下省局就能搞定的。

点评

谢谢你的建议!!  发表于 2013-6-5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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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6-4 17: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Shadow_Way 发表于 2013-5-31 16:07
对照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附件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第九项下1.1 “说明变更 ...

你用的标准不适用,242号规定变更的是材质,你是变更厂家,不变更材质和规格,不需要进行补充申请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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