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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近期,论坛上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库存包装标签使用期限等探讨的问题,目前在交流群里发现国家局往年对此问题的批复,供各位蒲友参考: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名称标示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4]414号
2004年08月19日 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仍使用标示原名称的包装生产销售药品如何定性查处的请示》(内食药监稽〔2004〕27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所生产的药品,其药品包装、标签所标示的企业名称应按变更后的名称标示。如仍标示变更前企业名称,属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视具体情节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处理。
(PS:
1、《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2、《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更名后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注函(2004)133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更名后药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延期使用有关事宜的请示》(冀食药监[2004]40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的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使用印刷新企业名称的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印有原企业名称的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凡已出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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