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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该办法涵盖了全市所有生产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受到吊销食品药品许可证、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生产经营者、有关责任人员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一、有下列5种情形的将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 1、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2、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 4、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 5、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黑名单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纳入黑名单公布。 二、食品药品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将包括3项内容: 1、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2、责任人员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3、涉案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对进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在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布,供公众查询。“黑名单”公布期限为2年,期限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信息从“黑名单”专栏中转入备查数据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欢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31电话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通讯员:夏天棋 实习生 ; 马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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