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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国家局你欠我们中药生产企业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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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1 09: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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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出来了,当时出《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时候你就没说明白,出这个你又没说明白,我今天有三问请国家局回答!
第一问:这个指导原则中说的“已上市中药”是以什么节点开始的?是否在这个文件下发前上市的中药产品都算?
第二问:经过工艺核查的应该怎么算?
第三问:为了符合要求按照最新的药典、法规、标准等做出了与注册工艺不符的变更又该怎么算?
以上三问请各位论坛大咖解读,最好能向国家局反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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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是很多错误官员错误理解导致的错误结果。因为药典制法不是工艺,企业不需要为了符合药典变更自己的注册工艺。  发表于 2017-10-1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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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1 09: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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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个问题,我还真问过,得到的回答,是的,只要是已经在市销售的,都算 2、工艺核查与变更是两回事,工艺核查就算通过了,也好像不会给你什么结论,这点是猜的,因为还没有亲身经历过工艺核查 3、第三个问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13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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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10-11 09: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点过了,这只是一个指导原则,告诉你如果你是已批准上市的药品,需要变更的话,参照这个指导原则去做。你的问题是另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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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1 09: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17-10-11 09:46
楼主有点过了,这只是一个指导原则,告诉你如果你是已批准上市的药品,需要变更的话,参照这个指导原则去做 ...

以前有变更的就算了?从这个文件下发之日起既往不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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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11 10: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内容应该要进一步明确操作细节,不然只有一个原则性的意见,没有操作方法,那么遇到问题时仅套用原则的话,就是怎么说都是对的,到最后就变成仅看审计员的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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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1 10: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自寅 发表于 2017-10-11 10:15
有些内容应该要进一步明确操作细节,不然只有一个原则性的意见,没有操作方法,那么遇到问题时仅套用原则的 ...

是嘞,我们中药企业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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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1 10: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不按药典法做检查官员会干死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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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11 11: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漠孤烟直 发表于 2017-10-11 10:29
企业不按药典法做检查官员会干死企业的

检查官都不是想着为企业排忧的。就写一堆文件然后不管企业能不能做,不管企业死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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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总局的观点是制药厂太多了,检查就是要一些制药企业倒闭。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12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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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10-11 13: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工艺核查不是还没开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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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10-11 14: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典型的学院派出品的指导原则,你何必在意,我已经看见一场悲剧正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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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姆雷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1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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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11 15: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指导原则是面向未来的,工艺核查是历史遗留问题,不应该采用同一标准。工艺核查想想都头大,很多老品种是很多家都有的,各家的工艺可能完全不一样。注册管理办法也改过那么多次了,各个时期批的标准完全不一样。我甚至开始想象工艺核查以后,大批砍批件,老板们到北京去上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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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10-11 15: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顶洞人 发表于 2017-10-11 14:51
这个典型的学院派出品的指导原则,你何必在意,我已经看见一场悲剧正上演!

哈姆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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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唱吻别么?  发表于 2017-10-1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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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10-11 15: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自己细化工艺描述是可以的,但出现了较大改变【变更】,如增加或删除一个操作步骤,改变物料种类等就应该走变更,许可与备案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是较大的变更而后者是较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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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11 15: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就想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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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12 08: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自寅 发表于 2017-10-11 11:15
检查官都不是想着为企业排忧的。就写一堆文件然后不管企业能不能做,不管企业死活了。

药监总局的观点是制药厂太多了,检查就是要一些制药企业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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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10-13 01: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1、第一个问题,我还真问过,得到的回答,是的,只要是已经在市销售的,都算
2、工艺核查与变更是两回事,工艺核查就算通过了,也好像不会给你什么结论,这点是猜的,因为还没有亲身经历过工艺核查
3、第三个问题,我实在不知道怎么回答,不过我觉得不必为了符合什么药典而去改变自己的工艺,还是从工艺和企业自身出发,如评论所说,药典是制法不是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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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16 16: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GMP认证  地方保护主义无法去除  那就从源头来杀头  提高门槛  设置障碍  实力不行的  就退出制药行业   现在环保大核查也是这个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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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10-16 16: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典是质量标准,跟生产工艺没啥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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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16 16: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第一:已上市没有节点,肯定是指目前在市场销售的,也就是取得批准文号的品种都算;
第二:经过工艺核查是什么时候,哪级部门的核查呢?是不是指原来基本药物工艺核查?如果是,你的工艺有变化的应该已经在省局有备案了;
第三:药典标准只有制法,制法是不能变的,要变的话花的工夫更大,相信你的注册工艺与标准的制法是不会有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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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17 09: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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