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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鄂州市中心医院购进使用的浙贝母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6年7月21日抽自鄂州市中心医院的浙贝母(标示生产单位:安徽人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50501)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该批次浙贝母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为YP20163677)。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鄂州市中心医院涉嫌销售劣药浙贝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浙贝母共购进了2kg,销售价为345.6元/kg,货值金额为691.2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为69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91.2元,并处货值金额1.9倍罚款1313.3元,罚没款共计2004.5元,于2016年12月07日结案。案卷号为鄂州食药监药罚[2016]A152号。 二、咸宁市中医医院购进使用的浙贝母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6年6月22日抽自咸宁市中医医院的浙贝母(标示生产单位: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51003)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该批次浙贝母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为YP20162646)。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咸宁市中医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劣药浙贝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浙贝母于2016年3月26日购进30kg,除抽样300g,其他全部使用完,使用价格270元/kg,使用金额为8019元,货值金额8100元。此外,该批次浙贝母的销售出库清单、成品检验报告书及业务员授权委托书并非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019元,并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12960元,罚没款共计20979元。另建议将涉案业务员移交公安部门,查清该批浙贝母来源。于2017年1月18日结案。案卷号为(鄂咸)食药监药罚[2017]y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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