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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企违反生产工艺,涉案4.2亿,因事实不清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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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8: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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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学平 来源:中国经营报
原标题:【曝光】某上市药企子公司涉4.2亿元大案

记者近日独家获得的一份司法文件显示,2017年4月27日,敦化市公安局对长春高新(000661.SZ)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华康”)、金某某、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侦查终结,向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不过,长春高新对吉林华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事却一直没有予以披露。

3月22日,长春高新方面对此仅向本报记者表示,鉴于当年公安机关对金、张采取的强制措施,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二人均非公司高管,且案件正在调查阶段没有结论,故未进行披露。显然,该司对吉林华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事为何没有披露并未做出正面回应。

上述司法文件显示,2011年至2013年期间,长春高新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改变生产工艺,用中药提取物“芦丁”替代“槐花”入药,生产血栓心脉宁片、血栓心脉宁胶囊767批,销售金额总计4.2亿元。

起诉还是不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涉案单位吉林华康违反国家规定,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改变生产工艺,用“芦丁”代替“槐花”入药,生产“血栓心脉宁片”和“血栓心脉宁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之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不过,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只有影响药品质量的改变生产工艺,才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如果没有影响药品质量,即使改变生产工艺,也不是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不是必须批准的就不能按假药论处。

涉案单位吉林华康用“芦丁”代替“槐花”入药,生产“血栓心脉宁片”和“血栓心脉宁胶囊”的行为,确实属于改变了生产工艺,但是否因此影响了药品质量无法证实。而且,吉林华康用“芦丁”代替“槐花”入药,生产的“血栓心脉宁片”和“血栓心脉宁胶囊”,无论是向职能部门送检还是职能部门抽检,检验结果均为合格产品。本公司的检验结果也全部合格。但药品合格是否就是质量没受影响,需要相关部门予以证实。

但本案已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到目前为止,药品质量是否受到影响的证据,侦查机关未能提供。故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林华康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金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吉林华康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是否为此受到了药监部门的立案调查或者是行政处罚?长春高新对此称,目前药品监管部门未对吉林华康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

“芦丁”和“槐花”都是药效不明,毒性很低的成分,互相替代不会对患者产生危害。  发表于 2018-3-30 16:19
推荐20楼答案!这种就是“歪曲视角,避重就轻”的问题!能力不好可以学,良心坏了难救啊!!  发表于 2018-3-2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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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3: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就是中药标准西药化的弊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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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14: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jxnu2006 发表于 2018-3-29 13:51
这一条靠不上,人家所含芦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一致

我认为人家也是在挑药监局的刺,你不是规定我这药里芦丁含量嘛,我就给你加芦丁,要多少加多少,懂中医的人都知道,你这药是靠这种成分治病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还吃什么中药啊,直接买这种成分吃得了,用量少纯度还高服用方便。药监局把中药按西药的路子来管理,这就是我之前说的中药的“病灶”
https://www.ouryao.com/thread-44126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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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意你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4-2 17:22
病在源头,标准都有问题,给人钻空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3-30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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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9: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品种是药典收载品种,起诉依据不对头,不是改变生产工艺,而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直接定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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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加国企就是不一般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3-30 13:41
你知道的太多了 小心半夜有人强拆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3-30 11:51
对头!“血栓心脉宁片”,“血栓心脉宁胶囊”都属于药典产品,而且其均标识了处方!这种行为相当于“(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应该直接判定为假药! 我晕!这种检察院的法律意识能力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3-2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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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wei5du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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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3: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jxnu2006 发表于 2018-3-29 14:56
我认为人家也是在挑药监局的刺,你不是规定我这药里芦丁含量嘛,我就给你加芦丁,要多少加多少[face13.gi ...

病在源头,标准都有问题,给人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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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20: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大家所列的问题
就没人关心一下 金、张两个背锅侠么?
二人均非公司高管。。。。。。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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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话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3-30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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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13: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8-3-29 10:58
对头!“血栓心脉宁片”,“血栓心脉宁胶囊”都属于药典产品,而且其均标识了处方!这种行为相当于“(一 ...

这一条靠不上,人家所含芦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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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标准,药典中“血栓心脉***”中的处方难道不是国家药品标准???  发表于 2018-3-2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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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8: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部分条款不认可了,法理上认为有犯罪动机(篡改工艺),也要有不法侵害的事实(药品质量的影响),无事实是不能定罪的。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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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9: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避重就轻,改变生产工艺是轻,做假药是真。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用中药提取物“芦丁”替代“槐花”入药,属于此类。要不然大家都可以这么做了,都可以用提取物去代替,质量检验合格就可以吗。难不成中药做成了化药非法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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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8-3-29 11: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8-3-29 10:58
对头!“血栓心脉宁片”,“血栓心脉宁胶囊”都属于药典产品,而且其均标识了处方!这种行为相当于“(一 ...

还不是为了降低处罚力度,然后就使劲往劣药上边套,结果发现《药品管理法》中就没有这一条界定劣药的,所以不起诉不处罚。
长春高科很厉害呀,上市公司,还是国有控股的,套路太深,俺要回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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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回农村了!祝你平安啊!哈哈!  发表于 2018-3-2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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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8-3-29 08: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情都可以,还有没有底线了?看来我们的药品管理法是白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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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大师都是法在心中,基本看不见出手的大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3-2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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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8: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底裤不···节操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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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内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3-29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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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3-29 08: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刷新了认知的下限
什么叫没办法证明是否对质量产生了影响
按照这种说法,我就算不按GMP生产,只要产品检测合格就是一样能卖?
药品管理法还有什么用?
喊了这么多年的依法治国还是抵不过人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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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8: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事?又回到了质量是检验出来的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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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西鬼学,有成份就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3-2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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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08: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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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8: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变原辅料居然可以说不是改变产品质量,那以后大家改辅料估计半数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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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3-29 08: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验合格?
往里加点砒霜一样“检验合格”
敦化检查院是猪脑子吗
还有有意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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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是关掉了 得损失多少税呀。反正官老爷们不吃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4-3 17:04
给你个大大的赞!  发表于 2018-4-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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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08: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了解实际实情!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红参可以用人参代替,人参可以用红参代替了,因为检验的指标成分都是一样的!真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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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所有检测多糖的指标,是不是可以直接投葡萄糖,真实准确合格,即使违规法院也不能判定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3-29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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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9: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是什么事啊,什么事对的,什么是错的,擦边球咋么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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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9: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药监局的人不懂刑法,刑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是很明确的,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扩大解释的权限也不在药监局,在最高院。现在的法条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是根本没有处罚规定的,充其量只能吊销GMP证,《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也没有填这个坑,按说至少应该定义为“劣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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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9: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看来药厂不但药监局要有人,检察院还得有人啊!
问题是那个检察院的同志是不是要好好补充一下有关药品方面的法律知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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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9: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后续是否还会发酵,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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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9: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是谁举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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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3-29 09: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寓意:是否是裤衩带折了,就不用穿裤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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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9: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adou 发表于 2018-3-29 08:45
还有底裤不···节操喃···

有内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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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3-29 09: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dcgxy1205 发表于 2018-3-29 08:39
这样的事情都可以,还有没有底线了?看来我们的药品管理法是白学了

一般大师都是法在心中,基本看不见出手的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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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9 09: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都已经起诉了,为何没与药监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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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再仔细看一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3-2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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