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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完整性] 关于溶液混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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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9 17: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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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原料药
第四章 物料

第十二条 进厂物料应当有正确标识,经取样(或检验合格)后,可与现有的库存(如储槽中的溶剂或物料)混合,经放行后混合物料方可使用。
经取样检验合格后,针对此种混合,物料批号及相关信息应该如何填写?是写最新的批号和最早批号的有效期吗???如果厂家不同又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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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9-11-20 10: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讲对于储罐的液体物料管理原则是三批号检测:一批号是进厂物料批号、二批号是原储罐内物料批号、三批号是进厂物料打入储罐后形成的混合批号,需要确保三批号都要合格,信息清楚,流程顺畅,记录清晰,追溯连续。

对于不同企业的物料不建议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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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2 10: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xqliu 发表于 2019-11-20 10:18
一般来讲对于储罐的液体物料管理原则是三批号检测:一批号是进厂物料批号、二批号是原储罐内物料批号、三批 ...

嗯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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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1 12: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溶液混合 个人理解是没混之前分别做一次检测,混合之后如果有成分含量指标的话,最好在补充一次混合后的检测作为中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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