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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发] 关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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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1: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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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当申请人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不同时,申请人应当对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符合预定的用途。
问题:这里的申请人,指的是注册时的申请人。还是GCP中的申办者?



第十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有书面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责任,明确最终放行责任人。
问题:1,这里的委托方是注册申请人,GCP申办者,还是临床试验药物的生产商(或者临床试验药物供应商)?
          2,如果这里的委托方是生产商,那就相当于申请人或申办者先委托了生产商,然后生产商二次委托了受托方,这种情况是否允许?质量协议和谁签?我现在实际的情况是:我们作为申办者,由一家境外企业A提供临床试验样品,A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另一家CMO进行实际上的生产。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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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0-11-12 13: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1、第六条中的申请人指的是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如果你们不是生产临床用药物的企业,那么就要对卖药物给你的企业进行审计,签订质量协议。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临床药物要符合质量规定。如果申请人就是一个生产药厂,那就不存在协议的问题。
2、第十条里面的委托和受托指的是,作为一个药厂而言,如果要生产一种临床用药物,可以委托给别人生产,他们双方要签协议,这个就跟已上市药品的委托生产一样的道理;委托方受托方跟你这种注册人没关系;
3、你们的情况没有问题,你找A买药品,但是这药品是A委托给另一家企业实际生产的,没有问题,这就是属于A委托别的企业生产临床药品的情形,A对药品的质量负责,A与实际生产企业之间自己去签订协议即可,跟你没干系,你只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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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3 13: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man5 发表于 2020-11-12 13:43
1、第六条中的申请人指的是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如果你们不是生产临床用药物的企业,那么就要对卖药物给你的 ...

谢谢解答。

看来临床试验和商业生产中的委托加工两方的定义还是不大一样。

商业生产中:MAH如果没有生产能力,那么药物的生产者就是CMO,而且按照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不能二次委托。
临床试验中:提供临床药品的单位是可以委托给CMO帮其生产,然后再买个申办者的。

我这样理解对么?

点评

当申请人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不同时,申请人应当对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符合预定的用途。 临床试验用药物,申请人与生产者必须有质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11-1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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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0-11-13 14: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coyotezc 发表于 2020-11-13 13:55
谢谢解答。

看来临床试验和商业生产中的委托加工两方的定义还是不大一样。

我理解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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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0-11-19 15: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coyotezc 发表于 2020-11-13 13:55
谢谢解答。

看来临床试验和商业生产中的委托加工两方的定义还是不大一样。

当申请人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不同时,申请人应当对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符合预定的用途。

临床试验用药物,申请人与生产者必须有质量协议。所以,一样不能二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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