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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母亲忽悠你 发表于 2021-01-06 08:1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27日新发布的107号文件《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中明确说了,双方质量协议中要明确MAH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按照要求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受托方配合,质量投诉也是由MAH负责。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中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总体而言这个是由MAH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品种不需要建立相关工作,如果受托方自己也有持有品种,那就要自己建立自己的药物警戒体系了!
WADE1 发表于 2021-01-06 17:12 按我理解,不良反应,投诉,召回这些体系都不需要对吧
WADE1 发表于 2021-1-6 17:12 只要委托方有了就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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