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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在我省的落地,湖南省医保局日前公布了《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治疗性医院制剂,可增补纳入省级医保支付
《细则》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确定药品的支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将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民族药品、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增补纳入省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主要起滋补作用等八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细则》中明确,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这八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列入负面清单等5种情形,药品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有任何一种情况,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可以被更好的药品替代,经评审后可调出《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符合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
符合这些条件,药品可由医保支付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甲类药品无需自付,乙类药品按比例自付
据介绍,《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中药饮片甲乙分类。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参保人不先行自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由省级医保部门确定,全省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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