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3m创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美路**新华医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许尚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M创新有限公司(3MInnovativePropertiesCompany)。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55144-10003M中心(3MCenter,SaintPaul,Minnesota55144-1000,UnitedStates)。
法定代表人:泰德·林斯瑞德(TedRingsred),该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钘,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飞,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3M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M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华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关于“被告新华公司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展出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本院根据原告的选择,基于被告新华公司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在本院辖区的事实,有权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的认定错误。
首先,新华公司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参加的“中华预防医学会第27次全国医院感染学术年会暨第14届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SIFIC)暨第2届东方耐药与感染大会(OCAMRI)联合会议”(以下简称“学术年会”),其性质并非展销会。
其次,学术年会会议内容不存在产品销售或许诺销售环节设置,新华公司在学术年会上也未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新华公司不存在许诺销售行为,上海既非侵权行为实施地,也非新华公司住所地,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新华公司请求撤销(2019)沪73知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M公司答辩称:新华公司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展出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学术会议本身性质的认定并不妨碍新华公司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新华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许诺销售者,上海是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包括新华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3M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显示,新华公司作为参展商在上海市举办的学术年会的企业展示区设置展台,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并向不特定公众发放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册,相关行为已初步具备专利法意义上许诺销售行为之特征。
因此,可以认定上海市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即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系对许诺销售方式的开放式列举,故涉案学术年会是否属于展销会,并不影响新华公司涉案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
新华公司关于涉案学术年会性质并非展销会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郑 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2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 判 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鹏、张宏伟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12日 关 键 词 管辖;许诺销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M创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裁判观点 被诉侵权人实施向不特定公众发放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册并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符合专利法意义上许诺销售行为之特征,上述行为的实施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