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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08: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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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27 日,国家药监局公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新规不仅更新医药代表的定义,还首次明确了医药代表的
任职资质。该征求意见稿共包含六章三十五条内容,详细规定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医药代
表的行为准则。特别是针对医药代表,征求意见稿列出了九大禁
止性行为。具体来看,医药代表被明确禁止的行为包括:擅自泄
露患者信息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不得以药品销售金额、数
量等作为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或赞助,也不得
以捐赠、资助、赞助之名,行输送利益之实,或赠送礼品、礼金、
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新规主要存在“三大变化”。一是代表备案的门槛和推广活
动内容更加明确,如非医药专业背景、本科以下的不再有备案资
格。二是明确了医药代表的聘用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
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和合规承诺书”。三是明确并细化了
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这一举措或将影响现有医药代表的去与留,
改变当前医药销售行业的人员构造与管理模式。将对目前医药行
业的生态结构和医药企业营销模式转型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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