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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2018-07-05

已有 760 次阅读2018-7-5 10:28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对比(仅供参考)

 

2016年3月4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现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相比,有以下这些不同之处:

 

新注册分类

包含的情形

监测期

07版分类

07版监测期

1.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

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

1.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5

 

 

 

2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

2.1 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3

1.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5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3

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制剂

4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

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4

1.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4

1.5新的复方制剂;

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制剂。

3

1.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3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

具有与原研药品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4

3.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

3.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

3.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

具有与原研药品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5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5.1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制剂)申请在境内上市。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5.2境外上市的非原研药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制剂)申请在境内上市

 

相较于2015116日《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2.5含有已知活性成分的新用法用量和新规格的制剂,在此方案中并未体现,可能只能走补充申请了。

相关注册管理要求

(一)对新药的审评审批,在物质基础原创性和新颖性基础上,强调临床价值的要求,其中改良型新药要求比改良前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对仿制药的审评审批,强调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

(二)新注册分类1、2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仿制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5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进口药品的程序申报。
  新注册分类2类别的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请表中一并予以列明。

(三)监测期有变动;

(四)本方案发布实施已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也可以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如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补交相关费用后,不再补交技术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要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批准上市;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要求补充资料,直接不予批准。 

  (五)新注册分类的注册申请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效力与原注册分类的注册申请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效力等同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部门细化工作要求,做好受理、核查检查、技术审评及制定、修订相关国家药品标准等工作。

  (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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