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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认证] 干货丨连锁筹建门槛提高,抱团经营得更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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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8-23 15: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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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anna 于 2017-8-23 15:17 编辑

本文作者:CIO合规保证组织伍清华


近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包含二十四条内容及《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具体有哪些特点?



一、七统一方式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对零售连锁要求:

统一商号
统一质量管理
统一采购
统一配送
统一计算机系统管理
统一形象
统一票据格式


这与2016年国家局发布的附录7 征求意见稿对药品零售连锁管理要求做到七统一是一致的。表明广东省药监紧跟国家局步伐,同时也说明零售连锁企业更标准化、统一化管理必然是日后药品零售企业的一种趋势。



二、门店数量配备增加




意见稿内容中要求,新开办零售连锁要去10家以上药品门店,相比于广东省局在2014年发布的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要的5家门店,数量上增加了一倍。


然而,广东省局并非已走在前列,2015年安徽省就出台了药品零售(连锁)验收标准要求零售连锁要有10家以上药店。虽门店数量要求增加了,筹建门槛高了,但对企业来说,零售企业的市场扩大了,占有率增加了,长期发展及管理也更具规模化了。





三、可委托储存配送


连锁企业委托批发储运配送,以往的做法是批发企业和连锁总部企业是同一法人的才可以进行。此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连锁企业可以委托批发进行储运配送的前提和要求。


药品经营范围相适应。批发企业经营范围与连锁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也即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在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范围之内。


若不考虑经营范围的条件要求,就目前广东药品批发企业约为1585家,零售连锁企业约为432家的状况,表明每一家连锁企业有约为4家批发企业可进行选择作为本企业的配送企业。


不得多头委托或部分委托。意见稿要求,连锁应把经营范围内全部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一家批发企业,不得另设置配送中心(仓库)。


若连锁企业进行了委托配送,这定会节约不少仓储及人员所带来的成本,可是,对于连锁企业来说,较为特殊的一个经营范围就是生物制品,要想委托批发企业进行储存、配送,前提是受委托的批发企业应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冷链设施设备。


同时,根据目前的连锁药店经营模式来看,连锁经营都有很强的区域性,绝大部分都是在同一市内开办的连锁门店,若委托批发企业进行配送,从运输成本考虑,大部分都需委托本市或周边区域的批发企业进行配送。想必,最终符合条件及能接受委托的批发企业将不会太多。


骨肉相连,休戚与共。意见稿要求,批发企业应执行连锁企业制订的配送管理制度,要与连锁企业签订委托配送协议,若配送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双方承担相同责任,受委托批发企业被撤销GSP或吊销许可,不得再接受委托,原委托连锁企业则需变更委托手续。


同理,连锁企业总部被撤销GSP,不能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包含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其他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被撤证的连锁企业及其门店配送药品。可谓“城池失火殃及池鱼”。因而,委托方与受委托方进行合作前,需进行深入的调查及质量审计。



四、扩大药品批发企业的发展空间


2017年初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仅有那些具备配送条件的批发企业才可以配送到公立医院,而对于大部分药品批发企业来说,其销售渠道更多就是终端的药店、个人诊所。无疑,大力发展连锁药店,开放委托配送,对于药品批发企业来讲,可以更快、更进一步走进零售终端。


尽管,此次广东省出台的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还处在征求意见稿阶段,但可以看出发展零售连锁是适应经济发展,筹建门槛提高了,零售企业经营也得抱得更紧,才不会随风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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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8-23 18: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零售管理,广东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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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8-24 1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局永远是全国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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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6 13: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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