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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分类 分为微小、中度、重大 某些重大变更,例如产品的氨基酸序列变更或其他化学修饰,剂型、给药途径和/或适应症变更等,或导致产品质量属性产生差异的变更,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或疗效,在此种情况下,需要递交新上市许可产品的临床和许可证申请。某些重大变更……基本相当于新药申请了……。鼓励申办方通过沟通交流途径,对于一些特殊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看沟通结果而定,这样会不会弹性太大? 四、原液/原料药 B 生产用原材料或者中间体 技术要求 3、进行至少三批商业化生产规模(血液制品可考虑采用具代表性规模一批)原液/原料药和制剂的试生产和工艺验证。进行变更前后工艺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对比研究。证明两种来源的原材料的适用性和原液/原料药和制剂可比性。选取三批进行质量对比研究,这样的三批是不是不能上市销售? 5、提供变更前后商业化生产规模原液/原料药和制剂至少三个月加速和/或强制降解条件下的稳定性对比数据(加速和/或强制降解条件下的稳定性研究可做到拐点为止)。提供至少6个月实时/实际温度条件下的稳定性检测结果。我看了下,除了因新增变更生物源原材料的供应商而产生的中度变更不需要进行这条外,其余所有中度及中度变更以上均要求提供三个月加速数据及6个月实时/实际温度稳定性检测结果。 7、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材料,必须使用时,应验证后续工艺的去除效果。除非验证结果提示工艺相关杂质的残留量远低于规定要求,或低于检测方法的检测限,或有依据证明其残留量在人体的可接受范围内,通常应在成品检定或适宜的中间产物控制阶段设定该残留物的检定项。不再是单一的成品检定标准满足,如果你验证结果能证明杂质残留远低于规定要求或检测限,或如果你能证明残留量在人体可接受范围内,那么是否可以不在成品检定或中间产物阶段检定残留物了? 12、(进口血制)血浆不应从血液传染病高危人群中收集。提供血浆采集中心新近3年的供者中确认的阳性血清转化的发生率(根据供者例数和捐献血液次数)和新供者(即第一次检测的所有人)中确认阳性的患病率的流行病学统计资料。提供血浆复核检验质量回顾及风险评估资料。进口血制我们不了解你当地的供浆者的传染病情况,如果你要新增浆站,那么请提供数据来证明。 13、提交采浆机构完整资料和资质证明。提交生产企业与供浆机构的合同文件。国外企业应提供血浆来源于非疯牛病疫情地区/国家的证明(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和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14、应当与单采血浆站建立信息交换系统,出现情况及时交换信息。应当建立原料血浆的追溯系统,确保每份血浆可追溯至供血浆者,并可向前追溯到供血浆者最后一次采集的血浆之前至少3个月内所采集的血浆,或该献浆员的血液标本。该献奖员在某一次献血浆后不再献血浆,可用其血液标本检测,若合格则放行3个月前的血浆。 进口血制应提供血浆来源的安全证明,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和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什么情况?国外有检疫期管理?如何满足?进口企业如何办?这是要挺直腰板让你满足我的要求吗? C.生产工艺 难道满足1、2、3点的厂房地址变更就不是重大变更了嘛?不需要重新拿证?拿批文? 3、开展变更相关试生产研究并进行至少连续三批的商业化规模原液/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验证(血液制品可考虑采用具代表性规模一批)。血液制品可采用代表性规模一批,真的可以嘛? 7、当可比性研究数据本身不足以确定可比性时,需要进行非临床和/或临床的桥接研究来确认可比性。对于非临床和/或临床研究的程度和种类,需要结合可比性的结果,对产品认识水平,已完成的相关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数据以及该药物的用途,基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case-by-case)的原则来确定。如申请免除,应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如何判定理由充足?这点对审批人员的要求是不是特别高?基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case-by-case)的原则是什么? 22、工艺改变不属重大工艺变更时,需对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进行再验证研究;被灭活的中间品组成成分或pH值发生改变时,需对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进行再验证。工艺改变不属重大工艺变更时,需对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进行再验证研究?这点如何进行?是指单独的病毒灭活/去除验证了?还是工艺验证包含病毒灭活/去除验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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