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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杯】热议药品管理法-小兵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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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15 19: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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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法最让基层人员心惊胆战的是无差别处罚。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他们名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企业内俗称基层管理人员,自嘲为公司小喽啰。不同于以往处罚对象下不刑士的原则,这次把基层管理人员也算上了。
这类人员在公司主要负责生产操作及技术管理层面的工作,基本上只负责执行工作,没有决定或决策的权力,不需要像之前的各大责任人要在当地药监局登记备案,甚至在公司任职都不需要任命书,还有很多可能连药品管理法都没有完整读过。因此,这类人员在公司的地位很低,相应的工资待遇也很低(具体多少问问身边制药的朋友就知道了)。所以平时他们像小兵一样不引人注意,不知道为什么这次立法人员连小兵都记在心上,写入国家法律。业内自嘲“操着白粉心,拿着白菜钱”的戏谑之词终于有法可依了。
根据法律责任条款,作为处罚对象他们是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并列的,不知道这算不算与有荣焉。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一百三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所以,从法律责任层面来说,他们和公司老板、总经理、生产副总、质量副总是一样的。但在公司组织架构中,他们是最底层的小兵,是弱势群体,是最有可能成为保帅的弃卒。作为小兵,该如何自保呢?
首先,应该熟读药品相关法律,认真研读GXP,还有注册审批资料,掌握标准尺度。
其次,留下有利证据。如果领导要求你干违背上述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么拒绝,要么为了饭碗妥协,留存好证据后再干。
  最后,等你做完这些,你会发现你干这个工作真是屈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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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9-9-15 19: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抓住投稿的尾巴了,自己抢个沙发坐一下

各位看官帮顶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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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16 09: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的不错,与有荣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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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16 09: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 根据
GMP 第二十七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
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入职人员都需要进行培训  我们省要求必须培训药品管理法

So  ,一个也不能少!!!!不管虾米还是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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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16 10: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胆子大的人太多了! 没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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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9-9-16 16:09: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平果果 发表于 2019-9-16 09:33
所以 根据
GMP 第二十七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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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承担责任的时候, 会说 我不懂,我不清楚,我不明白, 我没学习过,所以我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 把药品管理法学习了,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9-17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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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16 16:3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兵能看到注册审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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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16 19:28: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做的好确实是屈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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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17 09: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jxnu2006 发表于 2019-9-1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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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承担责任的时候, 会说  我不懂,我不清楚,我不明白, 我没学习过,所以我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

把药品管理法学习了,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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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理由很牵强,貌似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也没组织全民学习过吧?也没见饶过谁。再说了药没做好怪小兵,你信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9-1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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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9-9-18 22: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平果果 发表于 2019-9-17 09:48
很多人在承担责任的时候, 会说  我不懂,我不清楚,我不明白, 我没学习过,所以我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 ...

这个理由很牵强,貌似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也没组织全民学习过吧?也没见饶过谁。再说了药没做好怪小兵,你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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