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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语出《佛说未曾有经》:起罪之由,为身、口、意;身业不善:杀、盗、邪淫;口业不善:妄言、两舌、恶口、绮语;意业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见。是为十恶,受恶罪报。今当一心忏悔。 行“十恶”而程度严重的,据说要受大苦报。与“十恶”之说相对应,佛教中亦有“十善”之说。 十恶十善之说见于佛教大、小乘中的诸多经典,如东晋僧伽提婆译的《增一阿含经》卷四四中就有“由此十恶之报,致此殃。是故比丘,当离十恶”这样的经文。 另外,“十恶十善”之说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如南朝梁武帝《断酒肉文》中即曰:“行十恶者,受于恶报;行十善者,受于善报。”而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北齐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而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如《隋书·刑法志》第二十五卷中即载:“开皇元年……更定新律(指《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至于“十恶”之罪的具体内容,《唐律疏议》中有详细的规定(引文略)。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 "重罪十条"把以上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 现代,作为所谓“质量保证部QA”,确实恶贯满盈,十恶不赦,主要内容有: 1)谋反。指企图利用“培训洗脑”推翻以“技术为核心的全产品生产过程风险管理原则”,与谋划的正规科学培训,背道而驰;就算地球是圆的,也是南辕北辙的反向遥遥无期之最”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第三节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大多数培训是在企业人力资源掌控范围,作为人力资源KPI重点考核指标,故此人力资源往往是瞒天过海假途灭虢的引进大量虚假“FDA\EMA培训”,美其名曰“引进线性科学管理理念”导致QA制造了大量基于“5S、精益生产、六西格玛管理、SPC控制图、警戒限度、行动限度、内控指标”的诸多无聊的看似科学的标准。引发企业内部从物料管理、技术标准、设备运行参数、注册研发、临床数据。。。一些列混淆乱和矛盾。企业运行基本依靠“借贷、双页纸打印”的ICU状态。很多有价值科学的 外部培训,仅仅因为 人事管理高层一句“这个内容看上去很捞啊”给否去。
这是 QA一大不设免罪行“谋反”
后面罪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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