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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I/原液和制剂在放行前是否可以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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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4-2 11: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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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章讨论的话题是,API/原液和制剂在放行前是否可以运输。放行前运输的目的小编不再赘述,本文将从API/原液和制剂2个方面来讨论。
1API/原液
1.1 中国
从法规角度,小编并没有找到明确的条款能够支持在API/原液放行之前进行运输。但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CFDI)网站的问答区,小编找到了一些资料。
2014929日,有人提问是否可以在放行前运输APICFDI给与了肯定的回复。2016619日有人提问,原液是否可以在放行前用于进一步生产,CFDI也给与了肯定的回复。原液放行前可以生产,那么放行前运输肯定也不是大问题。生物制品目前还不能分段生产,对于商业化生产而言,原液的放行前运输的情况应该是不常见的(特殊情况除外,懂的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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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7日,有人提问是否可以在放行前发运无菌原料药,得到CFDI的回复是需要当地省局审批后才能执行。如何审批,走什么流程?不知道是否有读者朋友对这个回复有更多的信息?小编认为,之所以对无菌原料有提这样的要求,是因为风险不同,普通的API/原液并不是无菌的,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可以不需要省局的审批就可以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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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国内,放行前运输API/原液应该是允许的,高风险的无菌原料药放行前运输需要省局的审批。
1.2 ICH
2000年发布的ICH Q7(范围包括API和原液)中规定,只有在放行后才能进行放行运输至第三方,但是可以在待验的状态下转移到another unit,前提是在该生产商的控制下,并有适当的文件。那么another unit到底是不是第三方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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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ICH发布的Q7的问答,在最后一段写到,有适当监督的情况下,合同生产生也可以认为是“处于公司控制下的单位”。但是转移后,应该处于待验状态,不能用于进一步生产。因此,ICH是允许进行放行前的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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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欧盟
欧盟在2014年更新了GMP Part II: Basic Requirements for Active Substances used as Starting Materials文件,该文件中的10.20章节的规定跟ICH Q7文件中10.20的规定是一模一样的。该文件最初起草的本意也是为了与ICH Q7保持一致的要求,虽然ICH Q7的问答在2015年才发布,但是小编认为ICH Q7的问答也是适用于欧盟GMP的。因此欧盟是允许进行放行前的运输的。
1.4 美国
美国在2018年发布了一份ICH Q7问答的指南,几乎是完全引用了ICH Q7问答中的内容,包括API/原液待验运输的问题。因此,美国也是允许在放行前运输的。
2、制剂
2.1 中国
201912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
小编认为,未放行即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因此,未放行的制剂(药品),是不能进行运输的,即不能“出厂”。
2.2欧盟
2016年开始执行的欧盟GMP附录16中规定,在批次得到认证之前,只能放置在生产的工厂,或者在待验的状态下运输至另外一个工厂,前提是得到相关官方机构的批准。小编认为,第二种操作很难,特别是对于国内的企业而言,很少有药企在欧盟国家有工厂。即使在欧盟国家有工厂,从国内工厂转移至欧盟国家,需要QP的声明,很难让QP接受此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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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美国
小编没有查到相关法规和指南的条款,但是很多FDA警告信中,都有放行前运输的缺陷项。例如2018424日发布的编号为320-18-48的警告信中写道:“你公司质量部门在未审核所有生产和检验记录的情况下就放行了批次,某批次在完成微生物检测之前就已经被运输”。此类的警告信和缺陷项还有很多,小编就不逐一列出了。可以看到,FDA是不允许制剂(药品)在放行前进行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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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讨论仅限于商业化的产品,并且是常规的一些产品,特殊的产品,例如效期特别短的药品,欧盟和FDA的法规中也有特殊的规定,小编也不再逐一列举。对于临床用的API/原液和制剂,目前小编并没有发现明确的规定,如有遗漏,各位读者可以帮忙补充。小编建议临床的产品可以参考商业化的法规和指南来执行,也可以咨询行业大佬或药监机构。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由于供应链紧张,生产用的物料是否可以在供应商未放行的情况下先运输到生产工厂呢?
中国GMP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中国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管理》第366页也写到,在物料接收时,需要核对供应商的随货文件,例如检验报告单等。
虽然未查找到国外的法规和指南,但是小编认为,无论是物料入库接收,还是物料放行,都会涉及到检查物料的检验报告单。供应商未放行物料的情况下,检验报告单是不完整的,与之前批次的检验报告单是不符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接收和放行物料。因此不能冒风险使用供应商还未完成放行的物料。

最最后,未放行的物料和API/原液可以用于GMP生产吗?关注微信公众号“GMP干货”,近期的文章有讨论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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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3-4-2 13: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API没有干过,
制剂我们公司60-70%左右都是欧盟国家,在欧洲有厂并且欧洲放行才算真正的产品放行,所以会有放行前的限制性发运的情况,发运到欧洲等这边放行欧洲PQ再次放行。
这里事实上有个需要关注的重点是放行产品还是发运产品。你可以欧洲最初对于我们公司这种发运也提出过意见,但是我们对审计官的解释就是,这仅仅是进行发运,并非真正的产品放行。并且修订了相应文件,明确描述及欧盟产品放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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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4-2 19: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乔墩 发表于 2023-4-2 13:12
API没有干过,
制剂我们公司60-70%左右都是欧盟国家,在欧洲有厂并且欧洲放行才算真正的产品放行,所以会 ...

但是根据欧盟GMP附录16,在被QP认证之前,不能运出生产工厂,或者只能发运至另外一个工厂。你们是发运至另外一个位于欧盟国家的工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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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4-3 08: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剂
2.1 中国
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
小编认为,未放行即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因此,未放行的制剂(药品),是不能进行运输的,即不能“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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