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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指导原则 为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促进药品生产企业GMP水平的提高,保证现场检查效果,同时指导企业对现场检查发现缺陷的整改,规范企业整改方案的撰写,根据《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GMP认证、跟踪飞行检查、有因检查和日常检查企业缺陷项目的整改。 二、企业整改时应按照药品GMP理念,深入分析缺陷产生原因,区分管理系统缺陷与个例缺陷,进行风险评估,举一反三,措施得当,确保整改到位。 三、被检企业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对存在的缺陷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形成整改报告报企业所在地市局,市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报省局及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四、企业自检发现缺陷项目的整改也可参照此原则实施。 五、整改方案的基本要求 1.整改方案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至少应包括:缺陷的描述、原因的分析、相关的风险分析评估、已(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责任单位(人)及完成时间。正文部分表述可以是文字,也可以采用表格。附件部分应是与正文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性材料,现场及硬件项目的整改可附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 1.1 整改方案应针对缺陷项目,内容真实完整,数据清晰,表达清楚,文字通顺,用语准确,如实反映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 2.正文部分的具体技术要求 2.1 缺陷的描述 2.1.1 企业需改正的不仅是检查报告中的缺陷项目,现场检查报告中的如综合评定、需要说明的问题中涉及的缺陷等也在整改范围之列。 2.1.2 对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每项缺陷应进行准确详细的文字表达,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数据、具体情节及相关人员等。 2.2 原因分析 2.2.1 对缺陷要逐条进行原因分析,不能就事论事,停留在缺陷产生的表面现象,要深入查找缺陷发生的根本原因。 2.2.2 至少要分析以下各个方面: 软件:是否制订了相应的文件;相应的文件内容是否完善、合理;相关人员是否经过了培训考核;员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记录;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控制。 硬件:从厂房设计、设备选型、仪器设施、施工安装、验证确认、日常维护等进行原因分析,并审阅支持该硬件的文件系统。 人员:是否配备了足够的人员;相关人员是否胜任该岗位的工作;相关人员是否接受了应有的培训考核;培训的内容是否已被熟练掌握。 其他方面:如对先前发现的缺陷是否启动偏差程序,变更是否按照变更程序实施,企业自检情况等。 2.2.3 根据查找缺陷原因并对其进行分析的结果,确定该缺陷是管理系统缺陷还是个例缺陷。 2.2.4 管理系统缺陷反映了企业质量管理系统的缺失,一般牵涉面较广,发生频率较多,对产品质量安全影响较大,企业应重点整改。个例缺陷虽发生频率和直接影响较小,也应整改到位。 3. 对涉及的缺陷逐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3.1 评估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该缺陷产生的直接后果; 该缺陷可能发生的频率的高低;风险的高低程度; 该缺陷涉及的范围,是否涉及其他的产品或其他批号; 该缺陷是否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的不良影响; 该缺陷是否对产品质量存在潜在的风险; 该缺陷是否对生产安全产生直接的不良影响或潜在的风险隐患。 3.2 风险评估结果认为缺陷的存在对已经生产或上市的产品产生质量风险的,企业应明确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产品控制措施,包括停止生产、拒绝放行、停止销售、召回、销毁等。 4 已(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4.1 整改措施 企业根据缺陷原因分析及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排查,举一反三,查出根本原因所在,并分析是否存在关联性问题,如相邻批次、其他车间相同工序等,实施对缺陷采取的整改行动或拟采取的整改行动。 5. 已(拟)采取的预防措施 5.1对有可能再次发生的缺陷或相关联的缺陷提出明确的预防性措施,以防止此类缺陷的再次发生。 5.2 已(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应有明确相关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完成时间。 6.附件 附件中应提供已(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或预防措施的证明性材料。 6.1 风险评估认为已经生产或上市的产品有质量风险,采取拒绝放行、停止销售、召回、销毁等措施的,应提供产品的名称、规格、批次、数量、销售流向及对产品的处理情况。 6.2 涉及关键岗位人员调整的,应提供相应的任用文件、必要的培训记录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6.3 涉及人员培训的,应提供相应的培训计划或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 6.4 涉及文件规程的,应提供新起草或修订的文件复印件,修订的还应提供新老文件的对照,并标注修订的内容。新起草或修订的文件应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证明性材料。 6.5 涉及厂房设施设备变更的,应在文字说明的同时,附变更后图纸或照片等证明性材料。在规定时间无法完成的,应提供相应的方案或计划以及预计的完成期限。 6.6 涉及关键设施设备、供应商、工艺、检验方法等重要变更的,应提供相应的研究验证资料。在规定时间无法完成的,应提供相应的研究验证方案以及预计的完成期限。 6.7 涉及计量校验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计量校验合格证书。在规定时间无法完成的,应提供相应的文字说明以及预计的完成期限。 6.8 涉及标识的,应提供改正前、后反映标识状况的照片或证明材料。 6.9 涉及验证的,应提供相应的验证报告。在规定时间无法完成的,应提供相应的验证方案以及预计的完成期限。 6.10 涉及稳定性试验的,应提供稳定性试验结果,或稳定性实验方案以及预计的完成时间。 6.11 涉及有关许可(备案)的,应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批准证明文件、备案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