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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生产管理
本章将旧版卫生管理的内容纳入生产管理;针对生产过程的质量风险提出控制要求;提出生产过程控制的要求。强调了生产要求与注册审批要求的一致性,提高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整体章节增加篇幅较大,针对生产的每个环节,要求更加细化、更加具体、更加全面,部分内容涵盖了欧盟GMP基本要求和WHO的GMP原则中的相关内容。旧版GMP本章共8条,新版GMP为四节,共计37条。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条文注释
本条为旧版GMP的完善条款。
旧版GMP只笼统地要求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而新版GMP 为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应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条文注释
本条为旧版GMP的完善条款。
为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明确提出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
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本条款针对药品批号和生产日期提出具体要求,应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同时规定不得以产品的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当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
条文注释
本条与旧版GMP相比较没有原则性的改变。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条文注释
本条针对质量风险,提出控制要求,以预防可能出现的混淆或交叉污染。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的GMP要求一致(同一房间内不应同时或连续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当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针对质量风险,指出生产的每个阶段,都应注意预防产品及物料不受微生物的污染。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的GMP要求一致(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
第一百九十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条文注释
本条对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提出要求。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的GMP要求一致(干燥物料或产品的生产中,尤其是高活性或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中,应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新版GMP增加了对生产期间标识的要求,规定对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设备、操作室应贴签进行标识。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的GMP要求基本一致,增加了 “规格”的要求;减少了“活性含量”的要求(生产期间,所有使用的物料、半成品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均应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活性含量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标明生产工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条文注释
为防止混淆和差错的产生,生产期间所有使用的容器、主要设备及设施应进行标识,标识应清晰明了。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的GMP要求一致[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清晰明了,其格式应经过生产企业的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采用不同的颜色通常有助于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清洁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产品输送过程中可因连接出现差错,应确任连接的准确性。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的GMP要求一致(应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第一百九十四条 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条文注释
本条为完善条款。明确提出每次生产结束后的清场要求、内容及再次生产前对上次清场情况的确认。
第一百九十五条 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新版GMP涉及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其要求更全面、更具体。当生产过程中出现偏差时,强调应严格按照已建立的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的GMP要求基本一致,但减少了“质量控制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偏差”的内容(应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指令或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由主管人员签字批准,必要时,应由质量控制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具体提出了出入生产厂房的人员要求。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的GMP要求一致(生产厂房应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一百九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一)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二)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
(三)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当有压差控制;
(四)应当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人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
(五)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六)采用经过验证或巳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七)采用密闭系统生产;
(八)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九)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当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十)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十一)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等半固体制剂以及栓剂的中间产品应当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为了控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风险,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发生,新版GMP对不同分隔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生产方式、空气洁净度级别、空气、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设备清洁、生产系统、生产和清洁过程中使用的器具、液体制剂的工序、半固体制剂以及栓剂的中间产品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等分别加以论述。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部分内容与欧盟GMP要求基本一致。本条中的(六)、(八)、(九)、(十)、(十一)项内容欧盟的GMP要求未涉及[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或管理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如:a ) 在隔离区内生产药品(如:青霉素
类、活疫苗、活菌制剂以及一些其他生物制品);或采用阶段性生产的方式(按时间间隔)在适当清洁后生产;b ) 设置必要的气闸和排风;c ) 应尽可能降低因空气循环使用,或未经处理或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所致污染的风险;d ) 在容易发生交叉污染的产品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服;e ) 由于清洁不充分的设备是常见的交叉污染源,应采用已知效果的清洁和去污染规程进行清洁;f )使用“密闭系统”生产;g) 对残留物进行检测并使用设备清洁状态标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各种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的GMP要求基本一致,增加了“防止污染”的要求(条应按设定的规程,定期检查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第三节 生产操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GMP要求部分一致,但比欧盟GMP要求增加了“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内容(生产操作前,应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区和设备已处于清洁状态,没有任何与本批生产无关的原辅料、遗留产品、标签或文件)。
第二百条 应当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GMP要求一致(应进行必要的中间控制和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
第二百零一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曰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
条文注释
本条为完善条款。
与旧版GMP基本相同,增加了“操作间编号”的内容。
第四节 包装操作
第二百零二条 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的GMP要求基本一致。减少了“未经物理隔离,不同产品不应在相邻区域内包装”的内容(制订包装操作规程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降低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的风险。未经物理隔离,不同产品不应在相
邻区域内包装)。
第二百零三条 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的GMP要求基本一致,与之相比增加了“设备已处于待用状态”的要求,减少了“清场”的相关内容(包装操作前,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工作区、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状态,没有任何与本批包装无关的产品、物料或文件。应按照清场一栏表的要求进行清场)。
第二百零四条 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条文注释
本条为完善条款,与旧版G M P 相比,增加了质量状态及工艺规程的要求。
第二百零五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GMP要求基本一致,与之相比增加了规格、批量的生产状态的内容(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和批号)。
第二百零六条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条文注释
本条为旧版完善条款,新版GMP增加了“交叉污染”的内容。
第二百零七条 待用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当保持清洁,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第二百零八条 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未能及时贴签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GMP要求基本一致(通常情况下,产品灌装、封口后应尽快贴签;否则,应按照相关的规程操作,以确保不会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第二百零九条 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GMP要求基本一致[任何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的打印(如控制号或有效期)均应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应注意手工打印情况.并定期复核]。
第二百一十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签,应当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混淆。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GMP要求基本一致(使用切割式标签,以及在包装线以外打印标签时,应有专门的管理措施。与切割式标签相比,卷筒式标签通常更便于防止混淆)。
第二百一十—条 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当有记录。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GMP要求基本一致(应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似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GMP要求一致(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清晰、不褪色、不易擦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一)包装外观;
(二)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四)打印信息是否正确;
(五)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当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GMP要求一致(包装期间,产品的在线控制检查至少应包括下述各项内容:①包装外观;②包装是否完整;③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④打印内容是否正确;⑤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样品从包
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再返还)。
第二百一十四条 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GMP要求基本一致(只有经过专门检查、调查,并由受权人员批准后,出现异常情况时的产品方可返回包装操作,作正常产品处理。此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GMP要求一致(在数额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或异常差异时,应进行调查,未得到合理解释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本条与欧盟GMP要求一致(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全部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严格按照书面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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