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628|回复: 10
收起左侧

[杏林中人] 医药之间“不正当利益”探析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9-12-10 21: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孙艳红 于 2019-12-11 21:15 编辑

   医药之间:回扣,一律禁!给钱物,不可以!正当利益,可以有!
   有医无药医无用,有药无医药不灵。自古以来,医药一家乃至医药一体很常见。李时珍之父李言闻,乃明代著名医家,尝任太医院吏目,亦精于药,曾有《蕲艾传》、《人参传》等行于世。人们只李时珍著有被誉为“东方医药巨典”、入选世界记忆名录的《本草纲目》,却不知其曾贵为御医,精于脉学,重辨病证,立法严谨,用药得当,多获良效,《濒湖脉学》、《濒湖医案》等医著至今仍为岐黄传人“案头必备”。


   医离不开药,药也离不开医。但是,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医药之间互为依存的协同关系被一些不正常的利益输送所侵蚀,颇为社会公众诟病。


   2001年,《药品管理法》第一次修订时,明确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同时规定,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它利益。


   《药品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实施效果似乎不尽人意。“帐外暗中”不能给回扣,帐内公开可不可以给呢?“其他利益”有没有一个界定?是不是一切利益均在禁止之列?这些年来,医药领域的所谓“黑幕”,总是常常给传媒揭开。高定价、高回扣、低成本、低疗效的药品充斥市场,挤占了大量医疗费用。帐内的、帐外的、明里的、暗里的利益输送屡禁不绝,由此而身陷囹圄者不绝于途!


   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对回扣问题作出“一刀切”规定,没有例外: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违者处三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有吊证伺侯!


   药品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包括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财物行为,同样在禁止之列。违者也照样处三十万至三百万罚款!


   不允许药品企业给,当然,也不允许医疗机构人员收!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收了药品企业或者代理人财物的,也必须接受相关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吞进去的都要吐出来)。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证书吊销了就玩完了)。至于更严重的,就涉刑了,连自由也没有了!


此次药法修订有一处细节修改值得医药人“研讨”。修订前被禁止的“其他利益”被添加了“不正当”三个字。也就是修法后,只规定了禁止“不正当利益”的输送,“正当利益”可以有!


    何谓“正当利益”?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利益?利益是一个社会学名词,通俗的讲就是“好处”,是人类用来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系列物质、精神产品,包括金钱、权势、情感、荣誉、知识、健康等所带来的满足感,但凡是能满足自身欲望的事物,均可称为利益。


   哪些可以认为属于医药之间的“正当利益”?药企给予医疗机构的回扣属于禁止性规定,回扣可以表现为现金,也可以实物。显然,药企在向医疗机构销售产品过程中,无论是帐内还是帐外,无论是给现金还是实物,都是不被允许的。“正当利益”有没有?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阐明。


   依据中央两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学术推广行为并没有被禁止,只是提出了规范要求。医药代表名单应在药监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其主要职责是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相关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严肃查处;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由此可见,药品企业符合规范要求的学术推广活动似可属于“正当利益”范围。至于药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个人之间任何名义的财物输送均被禁止,那么,吃饭、唱歌、旅游等等,可不可以呢?显然,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对医务人员另一种形式的贿赂,是财物换了一种形式给予,也是不可以的。除此,药企针对医务人员还有哪些可以做?


   对医药学术活动和医务人员专业培训的支持似不在被禁之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通过相关学术平台,对医药相关专业学术活动提供支持,给更多医务工作者提供更新知识的机会,推广新技术、新疗法,提升医务人员业务水平,最终让广大病人获得更优质的服务,这应该属于“正当利益”。医务人员没有财物的获取,只有属于精神产品范围的新知识,只有专业水平的提升,只要在相关活动中不涉及具体产品的营销,应该属于不被禁止的“正当利益”。


    总之,新药法实施后,对违法行为,体现最严厉的处罚,相关法律责任都“升格”了。比如,修订前药法规定的给予、收受回扣罚款额度是一万至二十万,现在最低也是三十万!违法成本高,药企还是要认真学法、守法,不违法!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2-11 08: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了,可以学习国外的一些推广经验。问题是医药代表不能选择药品,不然都去代理好药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2-11 08: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都是很好,没几个人去做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2-11 09: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2-11 09: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嘻嘻和嘻嘻和嘻嘻嘻嘻嘻嘻嘻嘻嘻嘻嘻,你们懂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2-11 09: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破除行业潜规则,为党和政府的英明决定点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2-11 09: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9-12-11 11: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屡禁不止,不止屡禁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9-12-11 11: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变相贿赂,也应禁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2-11 13: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术还是要支持的,虽然有时导向性不太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神
发表于 2022-7-11 21: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料,收藏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8 05:43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