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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山东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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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2-5-14 21: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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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圣剑之心 于 2022-5-14 21:44 编辑

索引号11370000MB284723XW/2022-0003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省药监局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2-04-08          文件编号



《山东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政策解读




   一、起草《山东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新修订法律法规等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要求。但监管中发现,各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情形较为复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注册事项时,往往涉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难以准确界定是否需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为解决企业困惑,规范检查工作,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局“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省局药品生产处组织起草了《山东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简称《工作程序》)。


二、《工作程序》中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有哪些?

《工作程序》第二条对“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内容及范围进行了明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的体系合规性检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基于检查目的分为依企业申请和依监管需要两种类型。


三、哪些法规文件中明确了企业应当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情形?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有关实施公告第三条,《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等进行了规定,同时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也可能载明需要企业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要求,以上均为企业应当申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情形。省局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梳理出依企业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具体情形及办理意见(见附件),供企业参考。


四、依企业申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各类情形较为复杂,企业如何界定?

对依企业申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情形在《工作程序》附件中以表格形式分类列出了详细清单,并具体规定了办理意见。清单所列情形主要分为涉及注册的、涉及场地变更的、研制机构持有人申请符合性检查的、持有人变更的以及其他事项等五大类,对每类包含的具体情形又进一步细化界定,有助于指导企业判定是否需要提出GMP符合性检查申请。


五、依企业申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情形与其他企业应当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事项的关联性如何?

企业应当切实履行药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药品GMP,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企业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不代替企业需要报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许可证变更、注册补充申请等事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研究验证工作,并按照要求报请许可、审批、备案或者报告。


六、依监管需要开展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有哪些情形?

《工作程序》规定了依监管需要开展的三类检查情形: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开展的;省局监督检查综合评定不符合GMP要求被采取暂停生产措施或责令停产后,企业拟恢复生产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且提示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的。依监管需要开展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办理。


七、根据原GMP认证的要求,按品种管理的GMP认证如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如何进行管理,按照生产线还是品种?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除明确规定外,一般参照原药品GMP认证模式进行管理,制剂产品按剂型管理,原料药、生物制品等按照品种开展检查。


八、《工作程序》中为服务产业发展、提高行政效率明确了哪些利企政策?

    省局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调研并征求省内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关于办理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事项的意见建议。为满足企业需要,回应业界关切,结合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利企政策:

一是鼓励企业与许可检查、注册核查等一并提出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请,合并实施检查。

二是涉及品种生产场地变更的,且生产场地未接受过相应剂型的GMP符合性检查或许可检查的,按照许可检查、技术审评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三合一”路径办理。

三是对不需要启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四是为满足企业对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证明的需要,文件明确两种情形的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并明确企业获取检查结果的方式。


九、企业在何时、何种方式能够获取到《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

省局在完成GMP符合性检查后,根据《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后处置措施工作程序(试行)》进行会商研判,由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后,药品生产处出具《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其中,现场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药品GMP要求的,企业完成整改并经区域检查分局复查后,企业将整改报告和区域检查分局复查报告一并报送后,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方可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省局目前已组织对药品日常监管系统进行改造,届时企业可通过系统网上获知《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前,企业可与省局药品生产处联系,通过邮箱或邮寄等方式获取《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


十、除省局依法提供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外,企业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获取GMP符合性检查结果?

依据《工作程序》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GMP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本条所述企业需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证明,主要指企业因市场准入、招投标、出口销售等市场需求需要提供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证明,不包括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出检查申请的情形。此种情况,时间紧急的,建议企业优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实施GMP情况进行评估。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向省局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省局将在完成行政许可检查、注册现场核查、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以及监督检查等法定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统筹监管资源和检查能力,适时组织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附件:依企业申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情形





附件

依企业申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情形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情形

办理意见

1.涉及注册的情形

(1)需要注册现场核查的

①所在生产车间/生产线/剂型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同步开展注册现场核查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②所在生产车间/生产线/剂型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

品种属于特殊情形的,企业应当申请。非特殊情形的,企业无需申请。

③需要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但企业未提出与注册核查同步的。

待获得药品注册批件或者原料药关联审评状态转“A”后、在产品正式上市前,企业应当申请。

(2)不需要注册现场核查的

①所在生产车间/生产线/剂型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二)规定,企业应当申请。

②所在生产车间/生产线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

品种属于特殊情形的,企业应当申请。非特殊情形的,企业无需申请。

(3)涉及注册的特殊情形

①品种属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等。

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申请。

②获批品种注册审评结论中明确要求开展的。

企业应当申请

③新增原料药品种

原料药品种属于新增的,企业应当申请。

2.涉及场地变更的情形

(1)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

①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

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企业应当申请,并获批药品生产许可。

②企业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因改建、扩建导致产品发生重大或中等变更的。

如按照变更指导原则要求属于重大或中等以上变更的,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监管部门审评机构要求提交申请

(2)制剂药品委托生产的

①委托双方均在省内的。

由持有人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对持有人和受托方双方开展检查。

②持有人在省内、受托方在外省的。

由持有人申请委托生产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同时提供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有关证明材料。

③持有人在外省、受托方在省内的。

受托方如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受托方应当申请。

④省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省外委托申报新品种注册时需办理受托审查意见的。

如该品种所在生产车间/生产线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省局可依据静态检查情况办理受托审查意见。待产品上市销售前,生产车间/生产线需完成GMP符合性检查。

(3)已上市品种在同一企业变更为不同生产地址生产,或在同一地址变更为不同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生产的。

①如变更后该品种所在的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企业应当申请。

②如该品种按照变更指导原则要求属于重大或中等以上变更的,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监管部门审评机构要求提交申请

3.研制机构持有人申请符合性检查的情形

研制机构持有人首次获批药品注册批件后,未接受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应当提交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请。根据受托方在省内和省外两种情况,参照2(2)有关要求办理。

研制机构持有人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现场检查标准执行《山东省药品研制机构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国家药监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持有人变更的情形

持有人变更后,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要求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第五项,产品上市前应当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5.其他事项

(1)生产工序比较复杂、按原料管理的生物制品中间体(含原液)发生生产场地变更的

如按照变更指导原则要求属于重大或中等以上变更的,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监管部门审评机构要求提交申请

(2)对中药提取车间的新/改/扩建

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企业应当申请。

(3)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

企业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应当申请。

(4)拟受让药品上市许可的

受让方可以凭拟受让品种申请


来源:山东省药监局,http://mpa.shandong.gov.cn/art/2022/4/8/art_101779_1032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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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22-5-15 08:04: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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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15 09: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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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15 10: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制得学些,最好从官网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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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2-8-7 07: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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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7 10: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开眼界,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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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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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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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3-19 11: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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