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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原料药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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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2-9-15 11: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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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料药的起始物料制造原料药开始,实施GMP管理。这个阶段,是按照ICH Q7的GMP要求管理。第16章《委托制造和委托检验》,是关于外包活动的要求。
而从原料药到药品制剂的制造,这个阶段的GMP,是按照中国GMP2010年版/欧盟GMP第1部分(或者US 21CFR 第210和211部分)实施。第11章《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欧盟GMP第7章《外源性活动》,是关于外包活动的要求。
在制剂方面,中国GMP2010年版参考欧盟GMP建立,但是,中国GMP建立的时候,对委托检验提出了国情下的要求——通常不得委托检验。
欧盟GMP的第7章,在2012年做了更新(2013年1月实施),根据ICH Q10的理念,把委托制造和委托检验的理念做了延伸,修改为《外源性活动》。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
中国GMP对于委托、外包的管理,仅限于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其中,委托检验还加上了“通常不得”的要求。
欧盟GMP意识到,在ICH Q10 PQS的理念上,在药品制造中,除了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以外,还有更多的外包活动需要纳入管理,所以修订为《外源性活动》。
而对于原料药来说,虽然ICH Q7没有修订为外源性活动,但是,在ICH Q7对Manufacture这个词的定义中,本身就说是:物料接收、生产、包装、重包装、贴签、重贴签、质量控制、放行、贮存及原料药分配 的所有操作及相关控制。委托制造,并不是狭义的委托生产。所以,APIC的《ICH Q7怎么做的指南》中,也特别强调了,定义里的“相关控制”,就包括了支持原料药生产所需要的任何活动和服务。所以,委托制造这个词,就包含了支持原料药生产的任何活动和服务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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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9-16 08: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已批准或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不是不可以委托生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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