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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执行新版GSP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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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4-23 10: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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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执行新版GSP进行明确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新版GSP”)已经颁布,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版GSP,结合当前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开办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申请药品GSP认证

自2013年6月1日起,凡我省新开办药品批发(零售连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新建(改、扩建)或申请GSP专项检查,均应当符合新版GSP要求。新版GSP认证程序、认证时限及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国家局关于新版GSP认证有关规定进行。

二、关于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申请药品GSP重新认证

  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GSP证书到期需要申请GSP重新认证的,由企业根据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提出GSP重新认证申请,国家局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2000版药品GSP认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在2013年5月31日前向省局提出GSP重新认证申请的,其GSP认证程序及申报资料仍然按照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修订)》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新版GSP认证。2013年6月1日起,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现有《药品GSP认证证书》有效期满,企业自查认为已经达到新版GSP要求的,可直接申请新版GSP认证,其认证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国家局关于新版GSP认证有关规定进行。

(三)申请GSP证书延续。2013年6月1日起,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现有《药品GSP认证证书》有效期满,企业自查认为达不到新版GSP要求的,应提出药品GSP认证证书延续申请,其证书延续时间由省局根据国家局有关规定确定。

三、关于药品GSP认证证书延续

(一)证书延续申请。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在《药品GSP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版)》要求进行自查,自查符合要求的,可填写“药品GSP认证证书延续申请书”(详见附件),并按照原GSP认证申请程序报送省局药品市场处。

  (二)证书延续检查。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证书延续检查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内容及评定标准、检查程序等均按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药品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2000年版)进行。

(三)证书延续审批。对《药品GSP认证证书》延续检查符合要求的,经省局审核批准,发给“药品GSP认证证书延续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局下发“整改通知书”,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局负责监督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提出《药品GSP认证证书》延续申请。

(四)企业申请《药品GSP认证证书》延续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关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GSP认证、GSP重新认证及GSP认证证书延续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局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药品GSP认证证书延续申请书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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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4-23 11: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变相拖延,什么时候是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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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4-23 11: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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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4-23 12: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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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3: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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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4: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一类信息从何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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