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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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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1 16: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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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13〕12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认证管理工作水平,经省局办公会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证时限与申报材料:

  (一)自2013年6月1日起,对受理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GSP认证申请,均按照新修订药品GSP要求实施认证检查。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新建(改、扩建),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认证申请。

  (二)药品经营企业现有《药品GSP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9月30日之前到期,且在有效期满前申请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其《药品GSP证书》有效期可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药品GSP证书》延续有效期的,不另发新证。

  (三)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在省局网站下载或由省局行政审批系统打印获取)及相关资料(见附件),经所在地市局初审后向省局申请药品GSP认证。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市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GSP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推进工作有序开展。要认真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学习新修订药品GSP有关内容,抓住关键,把握要点。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培训,使企业充分认识新修订药品GSP对于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升级、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要求,规范实施。省局有关处室和单位、各市局要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GSP及认证时限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工作,确保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

  各市局要认真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对延期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认证工作安排,鼓励企业尽早按新规范标准实施改造,督促其尽快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

  (三)加强协调,有序推进。省局有关处室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统筹谋划,规范、有序地做好药品批发企业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工作。各市局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做好药品零售企业新修订药品GSP认证检查工作,并办理相应的发证、变更或换证手续。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申报资料要求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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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1 16: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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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6-1 16: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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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6-2 15: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且是山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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