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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还在使用“药品试行标准”的企业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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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7-15 08: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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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37号
2013年07月1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开展药品试行标准的转正审查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部分药品试行标准的转正工作,但仍有部分试行标准没有完成转正审查,一些品种甚至尚未申报转正。为加快药品试行标准转正审查工作,全面取消药品试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对辖区内药品试行标准情况进行清理,通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3年8月31日前提出转正申请。要按照《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的有关要求办理辖区内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申请,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所受理的申报资料送交国家药典委员会,同时将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品种清单报送我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我局将依法撤销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二、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期申报,主动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典委员会沟通,积极配合完成药品试行标准转正工作,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
  联系人:韩鹏(国家药典委员会,电话:010-67079522),余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电话:010-8833075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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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7-15 09: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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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7-15 09: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报上多年还未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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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7-15 09: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在于好多是已经报上去了,人家在那里磨叽啊。

点评

不怪药典委,就几十号人,做那么多事效率自然低下  发表于 2013-7-1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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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7-15 09: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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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7-15 09: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1:}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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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7-15 20: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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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7-16 13: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姑姑提醒的好!这是最后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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