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9075|回复: 61
收起左侧

[执业药师考试] 【转】药监卫生同台竞技,执业药师已成鸡肋?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7-3-2 17: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眼人一看,这份《意见》就是食药监总局和国家卫计委两家牵头起草的,双方都把自己近期的工作融入医改的顺风车,以国务院名义加快推进各自工作的重点,以便于政策红利快速释放,惠及社会与百姓。

        同台竞技,各领风骚,都给了社会一份漂亮的答卷。与基层药监、卫生计生水火态势相比,国家层面两部门给人的感觉是“顾大局、识大体”,携手言欢,你恭我禅,不是双胞胎,甚似双胞胎。

        然而,仔细阅读全文却发现:祥和的氛围中,依然可见双方的掰手腕、搏利益。
       《意见》第十七条“积极发挥药师作用”中指出“落实药师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加强零售药店药师培训,提升药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探索药师多点执业。合理规划配置药学人才资源,强化数字身份管理,加强药师队伍建设。”
       这无疑是卫计委给食药总局的一个“扫堂腿”。
       近年来,食药监总局一直在业内强推“药学技术人员”即为“执业药师”的工作。新修订的GSP强调,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对旧法时段开办的药店,执业药师配备工作也是快马加鞭。同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各种场合对业内推出的变通之法“远程审方”也是严厉呵责。即使在本轮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的改革大潮中,明显没有上位法支持的“执业药师”作为特别事项作了保留。“没有执业药师就关门”已经成为业内共识。
       于是乎,考证成为药品零售行业内蔚为壮观的一景,随之应运而生的教材、培训,成为有志于药品经营人员的终极奋斗目标。没有人怨天尤人,因为大家都知道,这项政策有一个巨大的帽子“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但是,“执业药师”历来都是食药监系统的自娱自乐。工作在卫生医院系统的药事管理人员一直都是以职称系列的“药师”作为从业标准,执业药师在医院卫生系统,一直是鸡肋,甚至不被重视。
       药事管理,被部门利益分割为“执业药师”与“药师”,明争暗斗,互不相让。但是较劲之中,卫生计生委明显占据上风:在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中,明确药师法立法由卫生计生委牵头,一切都尘埃落定。
       有了立法牵头之利,卫生计生委为自己麾下队伍博取利益自然理直气壮,接连扇出三记耳光。于是,加强的是“零售药店药师培训”一记耳光打向“执业药师”考证热;加快“药师法”立法,药师就是名正言顺的正室,“执业药师”肯定就是庶出了,出门就得老老实实低人半头;探索”药师多点执业”,没有药师也能开店了,谁不让你开你都不用跟谁急,直接把丫告上法庭,让他丢人现眼。
转自2017-02-13 作者:羊羽 食药法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3-6 12: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xhzykyb 发表于 2017-3-3 08:49
4本书就能指导患者用药,水平堪忧啊。药监局最大的胜利应该是把执业药师搞到药局去啊。

每个考试都一样,.....
水平这东西,除了基础知识外,还要看每个人的兴趣爱好和工作岗位,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2 17: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只认“评”上的职称,对于真正考出来的,如执业药师,注册质量工程师(现已取消)持不承认态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3-2 17: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敢问药师是什么,也是要考证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7-3-2 17: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polaris0115 发表于 2017-3-2 17:23
敢问药师是什么,也是要考证的?

药师也分2类   国家卫生系统有一个    省级行政单位也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3-2 17: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确实是鸡肋,就考试那点内容来说,在药店吧,不能真正的起到指导用药的作用;在药厂吧,也不能有效的管理质量或者是生产。尽快取消。

点评

起不到作用?看来还是没有把知识学好,或者悟性不够,不能灵活运用  发表于 2017-3-6 13:29
做总奸有用  发表于 2017-3-3 13:00
afu
有点腹黑地同意你的意见,热业药师在药厂基本不认,就考试那点东西在药厂毛用没有,指导临床用药吧,也纯属扯淡。 也许当初定位时就不应该既想兼顾临床用药与药品生产,现在好,两头不讨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3 09: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3-2 18: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处境尴尬。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3-2 20: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的现状是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2 21: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积极发挥药师作用”中指出“落实药师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加强零售药店药师培训,提升药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探索药师多点执业。合理规划配置药学人才资源,强化数字身份管理,加强药师队伍建设。”
       这无疑是卫计委给食药总局的一个“扫堂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3-3 08: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是职称、执业药师是资格完全不是一回事。就像医师和执业医师不一样是一个道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7-3-3 08: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系统立法,根本就没提执业药师这块的事儿。。   秒变野孩子的节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3 08: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风★ 发表于 2017-3-2 17:42
执业药师确实是鸡肋,就考试那点内容来说,在药店吧,不能真正的起到指导用药的作用;在药厂吧,也不能有效 ...

你是扯淡吧

点评

肯定是扯淡啦  发表于 2017-3-6 08: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3 08: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好尴尬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3-3 08: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4本书就能指导患者用药,水平堪忧啊。药监局最大的胜利应该是把执业药师搞到药局去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3-3 09: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看书背书考证,有几个有能力指导用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3-3 09: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在家里还要每年继续教育花钱,而且也用不上,糟心。国家啊国家,你是怎么了?

点评

你要朝着质量负责人目标发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5 13: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3-3 09: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xhzykyb 发表于 2017-3-3 08:49
4本书就能指导患者用药,水平堪忧啊。药监局最大的胜利应该是把执业药师搞到药局去啊。

药师也好不到哪,考试难度远远小于执业药师,其实高分低能的现象哪里都有,不光执业药师这个群体

点评

一个大夫在医院能给患者开处方,如果没有执业药师证,反倒没有资格在药店指导患者用药了,就是执业药师到医院看病也是要遵遗嘱的。这仗我看是打不赢的,逻辑有问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3 09: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3-3 09: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orchid_blue 发表于 2017-3-3 09:06
药师也好不到哪,考试难度远远小于执业药师,其实高分低能的现象哪里都有,不光执业药师这个群体

一个大夫在医院能给患者开处方,如果没有执业药师证,反倒没有资格在药店指导患者用药了,就是执业药师到医院看病也是要遵遗嘱的。这仗我看是打不赢的,逻辑有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7-3-3 09: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风★ 发表于 2017-3-2 17:42
执业药师确实是鸡肋,就考试那点内容来说,在药店吧,不能真正的起到指导用药的作用;在药厂吧,也不能有效 ...

意义真的不大,取消后药厂里的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执行药师报考资格标准?也许是更好的办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3-3 09: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鸡肋,很好呀,挂证一年一万,不很爽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3-3 09: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xhzykyb 发表于 2017-3-3 09:10
一个大夫在医院能给患者开处方,如果没有执业药师证,反倒没有资格在药店指导患者用药了,就是执业药师到 ...

因为我有主管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凭良心说药师的考试除了只允许医院系统报名这个门槛有难度,不然以药师的考试难度,通过人数比执业药师不知要高多少倍,执业药师的地位是尴尬,但考试难难度比药师高出不止那么一点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4-18 04:37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