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996|回复: 1
收起左侧

[保健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

[复制链接]
大师
发表于 2017-11-7 15: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特殊食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授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同时对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保健食品延续申请的给予了救济途径,明确申请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但延续注册申请受理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停止生产,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
  电子邮箱:jinfb@cfda.gov.cn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http://www.sda.gov.cn/WS01/CL0782/216307.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11-7 17: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4-9 01:22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