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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药品抽检的问题 作者:文飘 CIO在线 上次有家药品批发企业问到我这个问题:药检所抽检10盒药品,与供应商联系同意补10盒相同的药品,不提供任何票据,这样合规吗?应该如何处理?很明显,这样做是不合规的,且严重违反《GSP》的要求。药检所到企业去抽检药品是有明确的收据的,是合法合规的;供应商不能因为这个给客户补货,企业没销售或采购的药品必须有相应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等流向证明。在这里,我建议重新走采购的流程,建立新的采购单,做好备注,有相应的采购记录,同时在旧单备注抽检数量。注:相关的票据例如随货单,发票等要向上游索取,保证药品的来源。 批发企业的药品被药监局抽检,那么该药品应以什么方式出库才合规?这一点,我建议是以异常出库或报损的方式进行,并注明原因即可。 还有一个问题,到货药品,经验收员抽检后还能放回原包装箱进行销售吗?其实,验收员抽检药品时是检查至药品最小包装,不对药品做破坏性检查;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经过抽检的药品实行优先销售出库。 再说说供应商这里,如果下游客户被药检所抽检,作为供应商,按采购退出给其补货可以吗?应该如何处理?其实药检所到各个企业企业去抽检药品,他们抽要什么药品,批号,数量等都会有明确的收据,我们不用给他们补货的。 如果省局抽检的不合格品本公司有在经营那个批次的,公司销售出去后都已经使用完了,我们该如何操作?留存什么资料? 若生产厂家或药监部门发出了召回通知,那么按企业召回流程处理;如果没有发出召回通知,那么按企业制度文件中的追回形式处理。对召回而言,一般会收集厂家或供应商召回通知单,同时发出本企业一式两份(自留一份,发出一份)的召回通知,然后依据实际情况做召回记录,召回记录内容包含召回单位、品名、规格、批号、效期、生产企业、销售数量、召回数量、召回原因、通知发出日期、召回日期、处理情况、经手人等,如果确定是销售后已经使用完,那么在处理情况时如实写明;之后将以上相关资料整合到召回档案中。对于追回,基本做法也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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