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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汇总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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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09: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冲泡注意事项
在婴幼儿食用配方奶粉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般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必须标注制造日期和保存期限。食用前看包装是否完好,查对制造日期和保存期限可以判断该产品是否在安全使用期内,从而避免食用过期变质的产品。
2、食用前应先观察婴幼儿配方奶粉状态,如果发现奶粉中有结块或奶粉中有霉斑,应立即停止使用这种奶粉。
3、如果发现婴幼儿食用配方奶粉后,有任何过敏反应,应立即停止食用该奶粉,去医院检查,听从医生和专家的建议。
4、冲调婴幼儿奶粉的器具一定要清洗消毒到位,不能仅仅用依靠冷水冲洗。
5、一定不要用开水,因为水温过高,会使乳粉中的乳清蛋白产生凝块,影响消化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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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09: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段方法
1、一段0-6个月(婴儿配方),二段6-12个月(较大婴儿),三段12-36个月(幼儿)。这是一种最普遍、消费者最熟悉的分法;
2、一段0-12个月(婴儿),二段12-36个月(较大婴儿及幼儿);
3、一段0-6个月(婴儿),二段6-18个月(较大婴儿及幼儿),三段12-36个月(幼儿)。这种奶粉分段也是市场上比较受消费者欢迎的。
4、另外一种分法,一段是0-3个月(初生婴儿),二段3-6个月(婴儿),三段6-12个月(较大婴儿),四段12个月以上(幼儿);
婴儿配方奶粉分段针对不同阶段宝宝:
不同年龄段的婴幼儿应选择不同段的婴幼儿奶粉,可以满足不同发育阶段宝宝的需求。
0-6个月宝贝:应选择含蛋白质较低的婴儿配方奶粉Ⅰ段。这种配方奶专为0-6个月宝贝研制,补充了充足、合适比例的DHA和ARA,接近母乳含量的游离核苷酸和足量的铁,符合这个年龄段宝贝生长发育的需要。
6-12个月宝贝:应选择含蛋白量较高的婴儿配方奶粉Ⅱ段。这种配方奶针对6个月以上宝贝的生长发育需求,补充了充足、适合比例的DHA、ARA、游离核苷酸和足量的铁,可以促进宝贝智力、身体发育,并可预防贫血。有些配方奶还采用葡萄糖聚合体配合乳糖,可以促进钙的吸收;不含蔗糖,可避免因嗜吃甜食而导致偏食和虚胖;并采用精制植物油配方,容易消化吸收,提供宝贝快速生长所需的能量。
1岁以上宝贝:应选择幼儿配方奶粉或助长奶粉。这种配方奶进一步调整了必需脂肪酸、亚油酸、蛋白质等营养素的比例,并添加牛黄酸,钙、铁等矿物质及多种维生素,以保证宝贝获得充足均衡的营养。这个年龄段的宝贝已经可以进食很多种食物,并从中获得丰富的营养素。配方奶不再是宝贝惟一或主要的营养素来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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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09: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奶注意事项
婴幼儿转奶切忌进度过快,在初期一定要新旧两种奶粉混合食用,无论是品牌不同,还是阶段不同等都要一样对待,这个过程是必不可少的。
宝宝转奶流程图
宝宝转奶流程图
具体操作方法:在换奶的初期,在原奶粉里添加1/3的新奶粉;2-3天没有不适应后,新旧奶粉各1/2吃3-4天,然后再按原奶粉1/3、新奶粉2/3的比例冲泡奶粉,最后过渡到完全有新奶粉取代原奶粉。注意转奶的那几天不要添加新的辅食,宝宝生病(感冒、发烧、起皮疹等)及各种接种疫苗期间不要转奶。
在这样依次推进的转奶过程中,婴幼儿接受新奶粉会变得相对容易的多,也不会因此而发生腹泻、便秘等情况,因此,只要分三步走"选择好、判断好、执行好"宝宝转奶的程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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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09: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全文编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6年6月6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第八条 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证明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产品配方研发报告;
(五)生产工艺说明;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第九条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第十条 同一集团公司已经获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及生产许可的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团公司内另一全资子公司已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前,集团公司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受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审评机构。
第十三条 审评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以及产品配方声称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核查机构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组织专家对专业问题进行论证,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延长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参与。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对境外生产企业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工作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第十八条 审评机构作出不予注册审评结论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审评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间内。逾期未补正的,按申请人不再提供补正材料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复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技术审评和注册决定的期限内。审评时间不计算在注册决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
(三)注册号、批准日期及有效期;
(四)生产工艺;
(五)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有效期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因损坏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原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补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五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书;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产品配方变更等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等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并自受理机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申请人名称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申请人申请变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接到审评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注册证书发证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不予变更注册的,作出不予变更注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情况;
(四)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五)产品营养、安全方面的跟踪评价情况;
(六)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
(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审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延续注册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组织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或者不予延续注册的决定。准予延续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予延续注册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注册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申请人在产品配方注册后5年内未按照注册配方组织生产的;
(三)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的程序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婴幼儿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标签与说明书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
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第三十一条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第三十二条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第三十三条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第三十四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出具的审评结论、现场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专家意见等负责。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保证相关工作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审批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目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申请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注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中的商业秘密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拒绝现场核查或者抽样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批准其产品配方注册申请。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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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09: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为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能够满足正常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针对目前我国市场存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过多、过滥,配方制定缺乏充分的研究论证,配方之间的区分缺少科学证实,品牌与配方的混乱以及夸大宣传造成消费者选择困难,生产过程中频繁更换配方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借鉴药品管理和国外监管经验,经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完善,制定发布《办法》。
《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提出要求,督促企业科学研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倡导配方设计按照科学的人类健康依据进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和均衡营养需求。《办法》对与产品配方有关的声称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利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进行夸大宣传和声称,误导消费者。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与国外有所不同,一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需求大,行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市场还存在着一些乱象,需要进行整治以使行业健康发展。《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行为,促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中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产品配方的定义
《办法》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
《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含量。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需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批准。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职责分工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总局行政受理机构(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总局食品审评机构(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总局审核查验机构(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申请人有哪些资质要求?
申请人应当为具备相应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包括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我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还要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程序及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的程序及其时限,主要有:
(一)行政受理及其时限。受理机构按照《办法》规定接收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技术审评及其时限。审评机构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根据审评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与专家论证等工作,综合作出审评结论。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3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抽样检验、补正材料、复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评和注册决定时限内。
(三)现场核查及其时限。核查机构根据审评机构的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四)抽样检验及其时限。审评机构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五)行政审批及其时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注册决定。
(六)发出决定及其时限。受理机构自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七)境外注册时限。对于申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审评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境外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时限。
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申报资料及要求主要有哪些?
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能够满足正常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方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检验报告、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理论上来说,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尽可能模拟母乳,配方数量不应过多。按照国内实际情况和产品配方研制原则,兼顾鼓励企业开展产品配方研制创新,《办法》要求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经科学证实并具有明显差异。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共9种产品配方。
八、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能否共同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为优化企业产能、满足市场需求,《办法》规定,同一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已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可以由集团公司内的其他全资子公司使用生产,但其他全资子公司应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具备生产该产品配方的相关条件。
集团公司应当在组织生产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九、对标签、说明书有哪些规定?
《办法》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标签、说明书样稿以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办法》对标签和说明书涉及产品配方的声称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原料来源、适用月龄等事项的标识标注。三是规定了标签、说明书禁止声称的内容,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不含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使用的物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等。
十、如何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申请人需要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产品配方变更等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审评,作出审评结论。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等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进行核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决定。
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证书发证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
十一、如何延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申请人需要延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审评,作出审评结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决定。
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
(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与注册有关的工作。
(三)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注册;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
(四)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五)不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不得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擅自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事项。
(七)标签、说明书涉及产品配方的声称要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一致。
(八)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十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如何衔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办法》规定,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后,再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方可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十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否给一定过渡期?
《办法》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企业的生产销售连续性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供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发布相关文件,给一定过渡期。
十五、《办法》有哪些配套文件?
为确保《办法》顺利施行,方便申请人申请注册,指导相关机构开展注册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还组织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规定》等配套文件,发布后与《办法》一起实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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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09: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近日对在华注册的64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有9家企业的注册资格被注销,它们在2019年1月1日后生产的奶粉将不得进口。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被取消注册的9家境外婴配奶粉生产企业中,有多家企业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包括此前卷入沙门氏菌污染事件的法国兰特黎斯旗下CRAON工厂、首个被取消在华注册资质的泓乐奶粉生产方Agrana Starke GmbH等。

  9家企业注册资格被注销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准予延续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对注册有效期截至2018年底的64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开展了延续注册工作。经审核,55家企业满足延续注册条件,准予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但未递交延续注册的企业有9家,注册资格予以注销。

  海关总署表示,上述9家被注销注册资格的境外生产企业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不得进口;2019年1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报关时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次被取消注册的9家境外婴配粉生产企业涉及美国嘉宝、丹麦Arla旗下各一家企业。

  对此,嘉宝母公司雀巢方面2019年1月2日回应新京报记者称,美国嘉宝公司近几年未向中国出口过婴配产品,是其此次未申请延期注册的原因。

  雅士利方面对新京报记者回应称,Arla Foods 为蒙牛第三大股东,蒙牛持有雅士利51%股权,雅士利负责Arla婴幼儿奶粉在华销售。此次被取消注册的为丹麦Arla一家婴幼配方液态乳品厂,此前从未对华开展过业务,因此其注册资质被取消不会对Arla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华销售造成影响。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名单,丹麦Arla的婴配粉工厂已获得在华注册资质。

  多家企业曾涉食品安全问题

  在此次被暂停注册的9家境外婴配粉生产企业中,奥地利的Agrana Starke GmbH、法国兰特黎斯集团旗下的CELIA-LAITERIE DE CRAON工厂、瑞士HOCHDORF Swiss Nutrition Ltd均曾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2016年5月12日,原黑龙江省食药监局发布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不合格信息,泓乐(Holle)、特福芬(Topfer)、安吉兰德(Angi's Land)位列黑榜。同年5月16日,泓乐奥地利工厂Agrana Starke GmbH被暂停在华注册资质,成为首个被我国监管部门亮起“红灯”的境外婴配生产企业;同年6月1日,特福芬德国生产商Topfer GmbH及安吉兰德法国生产商NUTRIBIO被同时暂停了在华注册资质。

  2017年6月,原国家质检总局通报620批未准入境的不合格食品,1批次瑞士宾博有机婴儿配方奶粉因菌落总数超标。同年8月16日,原上海食药监局通报1批次瑞乐恩婴幼儿奶粉菌落总数超标。这2批次问题产品的生产方均为瑞士HOCHDORF工厂。

  2017年12月,因旗下婴幼儿配方奶粉涉嫌沙门氏菌污染,世界第三大乳品集团兰特黎斯在全球范围预防性召回约625批次奶粉。同年12月5日,兰特黎斯此次涉事的法国CRAON工厂在华注册资质被取消,受此影响的入华奶粉品牌包括喜丽雅、妈咪爱、赐多利。

  不过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名单,HOCHDORF Swiss Nutrition公司在瑞士Industriestrasse注册的婴配奶粉工厂,以及疑似法国兰特黎斯集团旗下的LAITERIE DE MONTAIGU-SAS SABOURIN工厂均已获得在华注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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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09: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高延敏近日在武汉举行的第27届中国食品博览会开幕式上表示,我国开展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效果。下一步,还将扩大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从目前9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再增加一批,并逐步向其他食品行业推广。

  近年来,工信部在伊利等9家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开展了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开通了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截至2018年6月底,9家试点企业共向平台上传5.7亿条产品数据,实现了消费者通过智能手机、平台网站对试点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相关信息的实时追溯和查询。同时,率先在乳制品行业启动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编写了《乳制品行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实施指南》,开展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诚信建设专题培训,推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对标达标。

  据介绍,工信部将深入实施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重点研发适应消费升级的中高端食品,支持企业深度挖掘消费需求,开发有独特功能或使用价值的创新食品。同时,支持企业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加强传统行业与智能化技术的结合,提升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水平。
日期: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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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09: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上婴幼儿配方乳粉琳琅满目,家长购买时要如何进行选择呢?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就如何读懂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发布消费提示。

  消费提示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标注的内容除了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等信息外,还应标明“对于0~6月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和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功能声称,以及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等信息则是可选择标注的内容。

  消费提示强调,由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中必需成分(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B1、B2、维生素C、钙、铁、锌等)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此外,标签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作用;不得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或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原料来源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消费提示提醒家长,不要购买或食用无标签或标签信息不全、内容不清晰,掩盖、补印或篡改日期的产品。要重点看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优先选择生产日期距购买日期较近的产品。同时,家长可以了解各营养成分的含量,比较不同产品中可选择性成分差别,结合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以及婴幼儿喂养的实际情况,判断该产品是否含有期望宝宝获取的营养成分。

  消费提示特别提醒,家长不宜擅自给宝宝食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因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要求,专门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给特殊医学状况宝宝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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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09: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伴随着11月初举行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举行,中国的进口时代又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中,食品成为今年进博会的重头戏,而据相关行业数据显示,在中国的进口食品中,乳业成为了进口额增长最快的食品品类。

  根据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从全球60个国家和地区进口255.7万吨、93亿美元的乳制品,比2016年分别增长13.3%和36.1%,是当年中国进口额增长最快的食品。2008至2017年的十年间,中国乳制品进口量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1.5%。

  高级乳业分析师宋亮认为未来中国乳业的自给率可以稳定在50%,另外50%要依赖进口。

  而中国质量万里行会长刘兆彬也对2019年甚至未来五年中国乳业的发展前景看好。他认为,中国乳业正处在生产、加工、销售全方位的转型升级阶段,同时由于中国市场巨大,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加上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化等原因,中国乳业的发展总体向好。

  “中国是乳业净进口国,进口乳制品满足了国内的乳业缺口,在消费端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中国乳业还是需要国外进口进行补充。”蒙牛集团事务副总裁黄忻认为,在大形势下,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是中国乳业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中国乳企更要加强国内产业的竞争力,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关注并保护好奶农的利益。

  从目前的行业发展现状来看,国内乳制品行业正在呈现国内乳企走出去,国外乳企走进来的融合时代。

  一方面,11月27日,雀巢在中国推出其全球首款选用A2 β-酪蛋白的妈妈奶粉,并联合京东、乐友等开启全渠道销售。

  另外一方面,国内乳企也没有停下出海的脚步。近日,印尼的蒙牛YoyiC工厂正式开业,这也是蒙牛继新西兰雅士利工厂后建成的第二家海外工厂,也是中国企业在东南亚布局的首个乳制品生产基地,将实现本地生产、本地销售。作为中国最早“走出去”的乳品企业,蒙牛一直将东南亚作为其最重要的海外市场,目前已在该区域近10个国家及地区实现产品销售。

  就在同一天,伊利集团发布公告称收购泰国本土最大冰淇淋企业Chomthana,并于当天在泰国曼谷隆重举行了签约仪式。这是继Joyday系列产品在印尼上市之后,伊利乘“一带一路”东风与东南亚市场的再次携手。

  面对大开放时代,中国乳业应该走向何处,专家给出了各自的建议。

  大开放时代也要中国乳业在出口方面做一些事情。在工信部消费品司司长高延敏看来,当前国内婴幼儿配方乳粉依赖进口的问题并没有发生根本改观,作为国内企业一方面可以在国外寻找资源解决奶源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国内企业要做好自身品牌的塑造。

  不过,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处长韩奕表示,未来的一段时间,各行业进口将呈现持续增速态势,中国乳业走出去确实面临一定的困难,希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同时不要搞恶性竞争,应该尊重当地法律法规,以免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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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09: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奶粉,很多家长都挑花了眼,不知道什么奶粉最适合自己宝宝。

  人们一般所说的给宝宝吃的奶粉,正式名称叫做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乳基)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豆基)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近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消费提示,教宝爸宝妈们读懂乳粉标签。

  原料来源不得标注模糊信息

  按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上有些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进口商品除外)、营养成分表、注册号、食用方法、适宜人群信息和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还应标明“对于0-6月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有些则是可选择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功能声称,以及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等信息。其中,由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中必需成分(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B1、B2、维生素C、钙、铁、锌等)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此外,标签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作用;不得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或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原料来源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注意不要购买或食用无标签或标签信息不全、内容不清晰,掩盖、补印或篡改日期的产品。

  配方乳粉按适用月龄分三类

  婴幼儿配方乳粉一般按适用月龄分为三类,从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称可以加以分别。

  首先是婴儿配方乳(奶)粉,适于0-6月龄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该阶段婴儿的正常需求,标为“1段”。

  其次是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适于6-12月龄较大婴儿食用,其营养成分只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全部营养需要的一部分,标为“2段”。

  最后是幼儿配方乳(奶)粉,适于12-36月龄幼儿食用,同样的,其营养成分只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标为“3段”。

  这是选购所有食品都要重点关注的信息,应选择保质期内产品,并优先选择生产日期距购买日期较近的产品。

  学会看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料和营养成分,也都会在包装上体现。配料表按加入量递减顺序列出了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营养成分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按照在每100k 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也可同时标示在每100m L中的含量,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了解各营养成分的含量,比较不同产品中可选择性成分差别,结合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以及婴幼儿喂养的实际情况,判断该产品是否含有期望宝宝获取的营养成分。

  如何贮存产品,应该看标签上标明的产品贮存条件,有的还会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有特别提示。消费者可以据此判断家中是否具备相应贮存条件。

  不宜擅自给宝宝食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要求,专门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给特殊医学状况宝宝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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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09: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10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2家企业共18个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公布如下。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目录信息
(2018年10月15日)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注册证号
有效期至
1
张家口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
依尔呀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
国食注字YP20180155
2023年10月14日
2
张家口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
依尔呀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
国食注字YP20180156
2023年10月14日
3
张家口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
依尔呀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
国食注字YP20180157
2023年10月14日
4
张家口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
萌乖乖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
国食注字YP20180158
2023年10月14日
5
张家口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
萌乖乖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
国食注字YP20180159
2023年10月14日
6
张家口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
萌乖乖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
国食注字YP20180160
2023年10月14日
7
张家口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
润尔美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
国食注字YP20180161
2023年10月14日
8
张家口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
润尔美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
国食注字YP20180162
2023年10月14日
9
张家口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
润尔美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
国食注字YP20180163
2023年10月14日
10
呼伦贝尔纽籁特乳业有限公司
希伯来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
国食注字YP20180164
2023年10月14日
11
呼伦贝尔纽籁特乳业有限公司
希伯来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
国食注字YP20180165
2023年10月14日
12
呼伦贝尔纽籁特乳业有限公司
希伯来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
国食注字YP20180166
2023年10月14日
13
呼伦贝尔纽籁特乳业有限公司
纽籁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
国食注字YP20180167
2023年10月14日
14
呼伦贝尔纽籁特乳业有限公司
纽籁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
国食注字YP20180168
2023年10月14日
15
呼伦贝尔纽籁特乳业有限公司
纽籁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
国食注字YP20180169
2023年10月14日
16
呼伦贝尔纽籁特乳业有限公司
法博婴儿配方羊奶粉(0-6月龄,1段)
国食注字YP20180170
2023年10月14日
17
呼伦贝尔纽籁特乳业有限公司
法博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6—12月龄,2段)
国食注字YP20180171
2023年10月14日
18
呼伦贝尔纽籁特乳业有限公司
法博幼儿配方羊奶粉(12—36月龄,3段)
国食注字YP20180172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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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09: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9月7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等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前。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来1、2、3段婴幼儿配方乳粉将分别对应专门标准,乳糖在2、3段奶粉中的添加比例得到明确。

  基于各营养素在母乳中的含量、婴儿需要量、国内外法规标准等资料,卫健委组织专家对现行国标《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进行了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征求意见稿)将标准范围进一步明确为 0~6月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所涵盖的年龄段进行进一步划分和明确。而原《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则被分为两个独立标准,分别是《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

  通过将新意见稿与老国标对比可以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0~6月龄婴儿,增加了胆碱等营养素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将胆碱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上调了维生素D、烟酸、叶酸、钠、钾、铜、碘、硒、牛磺酸等营养素的最小值,下调了维生素K1、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生物素、锰等营养素的最小值,以满足婴儿对该营养素的营养需求;增加了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中铁、锌和磷的含量要求;调整了DHA和AA的表达方式,便于标准使用。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7~12月较大婴儿,增加了乳清蛋白和乳糖的比例要求,其中规定婴幼儿配方奶粉等乳基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应≥40%(按原料添加量计算),而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应≥90%;调整或增加了多数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将锰、硒、胆碱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允许在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添加单体氨基酸等。

  《幼儿配方食品》(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13~36月龄幼儿,增加了乳糖的比例要求,要求乳基幼儿配方食品(无乳糖和低乳糖产品除外),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应≥50%;调整或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等。

  对于征求意见稿,乳业专家宋亮认为,上述3项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过程中应该是结合了一些国内企业的意见。对于备受关注的婴配粉中的乳糖规定值,宋亮表示,此前不少企业用蔗糖、麦芽糊精等成分代替乳糖,一是用来增强奶粉溶解度和香甜的口感,二是为了节省成本。目前随着奶粉行业整体品质的提高,国家标准也相应提高了对乳糖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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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9-1-5 12: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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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1-5 16: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婴幼儿配方乳粉,营养必须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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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王
发表于 2022-8-27 14: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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