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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因生产、销售假药,被罚上千万,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0月9日,医药观察家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人因生产、销售假药,被罚上千万,同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了解,2017年11月,时任都江堰春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春盛公司)副总经理范贤文与时任四川省创想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创想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陈倩共谋,私自以春盛公司、创想公司名义签订《产销合作协议》,约定由陈倩提供成品中药饮片及春盛公司药品包装袋,由范贤文组织社会人员在春盛公司未经GMP认证的车间内违规生产中药饮片,并将成品以创想公司名义对外进行销售,直至2018年5月被查获。 经鉴定,二人违规生产的中药饮片价值共计6,585,750.35元。 经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违规生产的中药饮片应依法认定为假药。 随后,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贤文、陈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6日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贤文与被告人陈倩共谋,私自以各自公司的名义签订《产销合作协议》,违规生产假药,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贤文、陈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故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范贤文、陈倩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此次犯罪均系初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可对其从宽处理,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中药饮片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贤文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所判罚金除被告人已经缴纳的十万元之外,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所判罚金除被告人已经缴纳的十万元之外,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中药饮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被告人范贤文、陈倩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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