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显微鉴定水平相当高的网友提出的问题,直击药典标准在细微之处的不严谨!非常生动。
我初看还真的一下没有看出来问题在哪里。
药典牛膝
【性状】 本品呈细长圆柱形,挺直或稍弯曲,长15~70cm,直径0.4~1cm。表面灰黄色或淡棕色,有微扭曲的细纵皱纹、排列稀疏的侧根痕和横长皮孔样的突起。质硬脆,易折断,受潮后变软,断面平坦,淡棕色,略呈角质样而油润,中心维管束木质部较大,黄白色,其外周散有多数黄白色点状维管束,断续排列成2~4轮。气微,味微甜而稍苦涩。
【鉴别】 (1)本品横切面:木栓层为数列扁平细胞,切向延伸。栓内层较窄。异型维管束外韧型,断续排列成2~4轮,最外轮的维管束较小,有的仅1至数个导管,束间形成层几连接成环,向内维管束较大;木质部主要由导管及小的木纤维组成,根中心木质部集成2~3群。薄壁细胞含有草酸钙砂晶。
这位网友说的意思我后来搞明白了,在性状上可以用“中心维管束木质部”这个词。但在显微鉴定上,就应该用更严谨的显微专业的语言,特别是前面讲到了“异常维管束”,那么,后面所谓“根中心木质部”就应该相应描述成为“次生构造(正常构造)木质部”。继续用“根中心木质部”这个词,就显得不严谨了。
还有——木部和木质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网友指出“木部和木质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还是有点不太清楚。这个我想国家药典委的领导同志和专家一定是懂得的。请评论评论,他说的对不对,我们也好学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