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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国食药监办【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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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2-14 09: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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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个长期未生产的品种再注册批件上留了作业,要求恢复生产时需要按照“国食药监办【2008】7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学习了文件之后觉得这个文件可能更适用于在做新药时该做的事项,我们这个是个老品种了,还需要再重做一遍吗?希望有做过相关工作的朋友给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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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2-14 10: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的批文按以前的标准发放,以前管的多松啊,一年发了几万个批文,闭着眼发。你指望药监局认以前的烂账吗?旧产品想要再上,补充申请还真的按现在要求来,要不为什么说新3类4类的补充申请通过等同于一致性评价呢。
别犹豫了,肯定要重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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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4 11: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sunguoqing 发表于 2021-12-14 10:42
以前的批文按以前的标准发放,以前管的多松啊,一年发了几万个批文,闭着眼发。你指望药监局认以前的烂账吗 ...

那这不是相当于让老品种都重报一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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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2-14 11: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申请没想象中那么难,临床不用做呀,补充资料,补充稳定性研究,补充参比,看品种的市场,有利润的大品种是值得搞的,关键要看公司层面战略,老品种太多,竞争激烈的,感觉进度干不过竞争对手的,就别搞了,把优势集中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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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3-2-15 17: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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