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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新杯】从首部省局CART法规说开去:《上海市CAR-T监管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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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8-1 13: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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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uckylala 于 2022-8-9 08:54 编辑

【谱新杯】从首部省局CART法规说开去:《上海市CAR-T监管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作者:张长风;来源:微信投稿


前言
随着两款CAR-T产品的获批上市,国内细胞治疗行业逐步进入了成熟期。而这个时期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政策明确、法规细化。在这个背景下,上海市药监局于2022年7月11日发布了《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下文以“《暂行规定》”代称)这个目前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省局发布的CART法规,以完善CART产品的上市后监管相关法规体系。考虑到目前上市的两款CART产品都在上海,上海局负有对这两款CART的直接监管责任,那么发布这部《暂行规定》也就在情理之中。
《暂行规定》内容解读
       有必要指出,包括《暂行规定》在内的省局发布的CART法规往往与国家局的法规政策具有很明显的差异。具体说来,国家局发布的更多是“指导原则”,包含指导行业发展方向、解答企业各种疑问的作用,比如曾经被很多企业关心备至的非注册临床数据(也就是IIT数据)是否可以替代1期临床的问题,以及更加常规的诸如工艺开发要做些什么内容、质量控制应覆盖多少项目之类的。指导原则内容丰富,篇幅也长,读起来不亚于一篇高水平学术论文,之前的CART政策解读基本上都是此类。
而此次的《暂行规定》则不同,其核心不在于“指导”行业做什么,而是“约定”企业应该遵循哪些既有规范,以便日后监管时有法可依,并避免责权不清和推诿扯皮。因此,《暂行规定》的内容更偏向罗列要求,篇幅也短一些。例如,《暂行规定》第四条提到持有人和生产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是什么或者如何办理则是企业要操心的事。反正话说到了,企业自己去办,等药监局来查的时候能拿得出来就行。
因此,《暂行规定》的内容很适合做成一个检查清单(checklist)。企业负责人按照清单去分配工作并核对成果,这样不仅便于工作落实到人,也可以更清晰的了解当前进度。例如下面这样:
  
填表指南:
  
1.      符合项打√,不符合项打×,不适用项划去并标注na
  
2.      不适用项需在备注中标注原因
  
3.      临时增加项可附纸
  
项目
是否合规
备注
1. 企业建设
  
□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设置至少5个部门
  
□生产
  
□质控
  
□供应链
  
□信息化
  
□药物警戒
  
□各部门负责人具有对应的学历和工作经验
2. 生产工艺和设备
  
□符合GMP
  
□符合《生物安全法》
3. 质量体系
  
□符合GMP
  
□符合《生物安全法》
  
□放行时需要核对患者和CART成品信息一致
4. 药品运输
  
□符合相关标准,例如GSP或《自体CAR-T细胞药品供应链管理规范》
5. 药物警戒
  
□符合GVP
6. 数字化建设
  
□生产与运输全过程建立数字化化追溯系统
7. 医疗机构
  
□企业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
  
□签订质量协议
  
□企业网站发布过审的医疗机构名单并报上海局
8. 其他
  
□患者血样(生产原材料)和CART成品都需要留样,时间为产品有效期+1年
  
□记录保存年限:批生产记录1年,PV记录药品注册证+10年,采购、运输等记录5年
  
□现场检查:每年至少合规性检查1次,日常检查1次、供应链检查2次(市局1次、区药监局1次)
  
□市局会对CART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按照《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每年提交报告

《暂行规定》折射出的监管态度
自从白血病小女孩Emily Whitehead开始,CART身上就一直缠绕着不同行业、不同角度的各种意见与看法。有人认为CART是本世纪最伟大的药品品种之一,也有人宣称CART早已穷途末路,有人断言CD19和BCMA既是CART的开篇也是终局,也有人表示CART行业“好日子还在后头”。投资人与科学家、biotech与big pharma各方纷纷乱乱,你方唱罢我登场。
不同于上面列举的各方,监管机构虽对行业拥有无与伦比的影响力,其态度表达却往往含蓄而婉转,甚至容易被人们所忽略。但是,监管机构对CART行业毫无疑问是有着明确的看法的,其看法的形成恰恰是基于从业公司无法掌握的那些信息来源渠道。例如,国家局就曾在今年的一篇文章中提及:
“以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为代表的治疗产品在恶性血液肿瘤中取得了出色的临床疗效;基因治疗成为多种罕见病和遗传病治疗的新方向;干细胞治疗总体上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需要通过严谨的临床研究证明其临床获益。”
不仅明确认可了CART在血液瘤治疗中的地位,也极为隐晦的点了一下CART对实体瘤还没有“取得出色的临床疗效”。
不过,与指导原则一样,发表行业观点需要很多调研、斟酌和讨论,一般只有国家局能发,省局很难参与。但省局也有省局自己方式。例如,上海局在2款CART上市后1年内就颁布了这部《暂行规定》,联系到上海局自2017年至今在细胞治疗领域做过的一系列工作,不难感受到一些弦外之音。事实上,除了上海局,最近北京、南京、深圳等地的政府或监管机构也都或多或少的在CART领域有所发声。很有意思的是,湖南省局近日也联合省卫健委和科技厅发布了一则细胞治疗相关的政策:
                              
1.png

这个政策的内容和上海局的《暂行规定》有些类似,都是行业约束性的。但是这个事情本身就不言自明的表达了一种态度。要知道,不同于北上深南,目前还没有哪怕一个细胞治疗类IND批件花落湖南。而对业内公司而言,对监管机构态度的把握可以快速捋清监管要求,为自家产品制定清晰的开发计划,并在未来的竞争中做出明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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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8-1 14: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篇既是一种方法的推广,也是行业发展的思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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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8-1 14: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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