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1.1 编制药品生产场地主文件(SMF)主要目的:
1,1.1 阐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制药企业)生产设施及生产活动、质量管理体系及药品GMP规范实施情况,为药品生产监管提供药品生产场地信息。 1.1.2 通过SMF文件,药品检查机构及检查员了解制药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为制定检查计划、检查方案及开展药品检查提供参考和依据。
1.1.3 SMF应由制药企业编写并及时更新.本指南将指导制药企业汇总生产场地信息。
1.2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必须遵守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申报或备案的,制药企业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编写或更新SMF作为替代。
1.3 随着药品监管政策法规的变化和制药技术发展,包括试行期间,如国家药监局发布相关SMF文件,本指南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提供了药品生产场地主文件编制的基本原则及要求、内容要求和特殊要求等,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以下制药企业:
2.1 制剂生产(包括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分包装)企业;
2.3 原料药生产企业;
2.4 药品生产企业(CMO);
2.5 出口医药产品生产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第三方实验室场地信息管理文件编制。单采血浆站场地主文件编制指南见附件2。
3 定义
3.1 场地主文件(Site Master File,以下简称SMF):又称工厂主文件/现场主文档。本指南中是指制药企业编制的专门提供关于在指定生产场地和任何附近的设施和建筑物内生产操作的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真实信息的文件,并作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部分。
4 基本要求
4.2.1 SMF应全面呈现场地的生产质量管理概况,包含质量管理政策、场地中开展的活动、在规定的场所进行的药品生产和 (或) 质量控制活动、在建筑物附近开展的密切相关的活动等专门信息。
4.2.2 SMF属于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部分,应当体现生产场地的质量管理方针,以及为确保质量目标实现而配备的资源、要素和关键程序。
4.2.3 SMF包括正文和附件/附表两个部分。场地主文件格式要求见附件1《药品生产场地主文件格式》。有关撰写要求见附件2《药物制剂生产场地主文件编制解释性指南》
SMF应当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同时储存。纸质文件应当为电子文本使用A4纸打印所得。
4.2.4 SMF不能过于复杂,应当简明扼要,尽可能采取列表、图纸等简要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附件形式对生产线、产品及厂房、设施设备等关键部分进一步描述。篇幅尽可能不超过30页(不包含附件/附表)。
4.2.5制药企业有多个生产场地的,每个生产地址均应当建立单独的SMF,如某一药品的包装、贴签、检验等未在同一场地,则应当要求每个场地建立相应的SMF文件。
4.2.6 SMF应当作为制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受控文件。当发生机构及关键人员、生产线及生产品种、厂房设施设备等变更时,应评估变更对场地管理文件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4.2.7 SMF文件应该有版本号、生产日期及修订周期并经制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定期审核以确保其为最新版本并代表该场地的最新生产活动。每个附件可以有单独的有效日期,可独立更新。
4.2.8 制药企业应在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场地变更许可批准后10日内将SMF提交至所在地省级药品检查机构,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年度更新。
《药品生产许可证》失效后,该制药企业所涉及的所有SMF文件自动失效。某一生产场地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中注销后,该生产场地的SMF自动失效。
5 特殊要求
5.1 原料药生产场地主文件。除包含制剂产品生产场地主文件的基本内容,原料药生产场地主文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1根据来源不同,如为发酵类原料药,物料管理中应说明细胞库或种子库建立情况;如为动植物提取类原料药,物料管理章节应概述植物、动物器官/组织的采集与控制情况,如起始物料有病毒污染的风险,在“工艺验证”章节应概述病毒去除/灭活方法、验证情况。
5.1.2 根据产品微生物限度控制水平和目标剂型,原料药如为无菌原料药,应概述无菌工艺及验证情况。
5.1.3 应列出本场地许可范围之外的产品,如医药中间体的生产情况以及与许可产品共线情况等。
5.1.4原料药生产场地主文件编制要求见附件3有关解释性指南。
5.2生物制品生产场地主文件
除包含制剂产品生产场地主文件的基本内容,生物制品生产场地主文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2.1 疫苗及其他生物制品生产场地
(1)如涉及,在“物料管理”章节描述生产用菌毒种、细胞库的管理要求,以及生产用菌毒种/细胞库的保存位置、保存条件。
(2)如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生产操作及生产区域,应单独列出或标明。
(3)如为细菌类疫苗,在“工艺验证”章节应概述脱毒方法及验证情况;如为病毒类灭活疫苗,在“工艺验证”章节应概述病毒灭活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5.2.2 血液制品生产场地主文件同制剂产品生产场地主文件一般要求,且应列出血浆来源清单,并概述原料血浆管理情况。
(1)血浆供应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
(2)原料血浆的管理。概述原料血浆的接收、贮存、复检、放行、发放、使用情况;
原料血浆管理追溯系统;原料血浆检测情况。
(3)概述不合格原料血浆的管理:包括检验不合格、检疫期追溯不合格血浆、外观不合格血浆的管理要求。
(4)描述血浆仓库信息,并附仓储和储存区域平面图。至少展示血浆接收区、装运准备区、血浆储存区(检疫期和放行状态)、血浆/回访血浆/合并血浆样本储存区域(如适用)。
(5)列出血浆检定用仪器设备及关键试剂信息。
5.2.3 单采血浆站按照附件5《单采血浆站场地主文件编制指南》编制场地主文件(即PSMF)。
5.2.4 PSMF一般汇总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有单采血浆站信息进行编制,如血液制品生产场地主文件有关5.2.2内容在PSMF已有描述,仅提供文件链接即可,不再重复编制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