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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药品和医疗器械要不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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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20: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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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我们在检查时发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没有任何手续,经了解得知,这些无手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为上级疾病控制中心统一配送的,涉及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手续,包括税务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上的购货单位均为疾控中心。请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为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吗?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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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1-1 09: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9次局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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