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709|回复: 24
收起左侧

[生产运营] 口服液灯检不合格品能否加入下一批次产品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18 06: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口服液灯检不合格品在下一批次产品配料时加入并煮沸,作风险评估这样是否可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8 07: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疯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8 08: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GMP要求评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3-7-18 08: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这样不可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8 08: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GMP要求来说是绝对不可以的,具体可查相关术语解释,另外,评估不是万能的,你立项和出发点都是错的,如何去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3-7-18 08: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都是灯检不合格的品了,加入下一批就能合格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8 08: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8 08: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格的应该报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3-7-18 08: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事的底线是什么?符合规范要求,患者用药安全,风险评估的前提是什么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8 08: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格的应该报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8 08: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去冒风险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8 08: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行,你这种方法叫重新加工,是GMP不允许的,要是在不影响无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返工,或是重新包装加入本批,否则又试为混批。见意弃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8 09: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懂点GMP知识的人大概都知道这跟本就是不可以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8 09: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tang_yanjin 发表于 2013-7-18 08:31
我觉这样不可以

这样做不行,不合格品不能转入下批使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3-7-18 09: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建萍 发表于 2013-7-18 09:19
这样做不行,不合格品不能转入下批使用

是的啊  这样绝对不可以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8 09: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类似的问题,颗粒剂制粒之后的粗粉和细粉,如何处理。各位大侠都说风险评估了,就没有丝毫其它的解决方法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8 11: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专门咨询过国家的检查员,如果要加的话需要大量的数据来证明,但是那些数据太复杂了,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不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8 17: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口服液的品种 灯检不合格也不能回收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22 11: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版GMP这样解释:回收: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一批或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
我觉得还没有到一票否决的地步。但是要说明回收可行,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包括:如何证明灯检不合格品符合相应质量要求;回收的具体操作与控制;加入回收药液产品的质量等,只要你的证明(验证)过硬,作为口服液产品回收应该能够被认可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2-30 11: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你怎么不合格了,如果只是包材变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5 02:48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