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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长期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标识为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胶囊和首乌抗衰宝两个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行政措施。国家局在相关文件中指出,被暂停销售的两个品种保健食品在媒体上长期大量刊播严重违法广告,经多次查处仍继续发布,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国家局要求广告发布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案保健食品除了在行政区域内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外,还必须责令企业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发布同样版面(电视频道)更正启事 。涉案品种生产企业若要恢复上述产品销售,必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提供发布更正启示的媒体原件(电视光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广告处罚的决定书原件后,广告发布地省级药监部门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产品在行政区域的销售。 国家局此次对两个虚假广告品种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应该说很具力度,对继续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一定震慑力。从目前媒体虚假广告监测情况看,在不少地区,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已经超越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而跃居最受消费者诟病虚假信息。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并且几乎所有保健食品广告均存在不同程度额虚假或其它违规行为。就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问题,国家局曾经于2005年出台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在这个“规定”中,列举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17种情形和内容,包括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等,而现实情况是,不允许出现的情形与内容,几乎在各类保健食品广告中都或多或少存在。除了公开媒体,一些传单式的非法保健食品广告也随处可见,从小区里的信箱到家里的门把手,从医院的病床到农贸市场的菜篮子,从电线杆子到公共厕所,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可以说是无处不在。作为保健食品的监管部门,在其虚假广告泛滥成灾目前,必须寻求治理良策,否则,就不能算是有效的监管。 如何治理虚假保健食品广告?上述国家局的举措应该是切实有效的,这个手段实际上也是效仿的对虚假药品广告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国家药监与工商部门于2007年联合颁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两个部门发布的规章,对规范药品广告行为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媒体虚假药品广告有了明显减少。但目前直接套用《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还存在法律障碍。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对其广告管理只能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该法对食品广告管理的规定非常原则,其法律责任也只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笼统言之,不像“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广告管理的要求应该、具体、操作性强。如何突破法律障碍以取得实效,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是在尚未出台的《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中,充实广告监管内容,可以明确对违法虚假的保健食品广告品种由其相关监管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由卫生(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参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联合出台“规章”,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重点是加大对虚假广告行为及其涉案品种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力度。三是由药监、工商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落实对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责任。药监部门真正做到“有假必移”(发现虚假广告均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坚决做到“有移必究”(对药监部门移送的虚假广告案件均依法作出处罚)。纪检监察部门则加强对“移”、“究”行为的监督,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四是加强虚假广告产品的“溯源监管“。从虚假广告品种身上,往往都能够查到其它一些违法违规的线索。江苏省南通市药监部门去年曾经从一起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入手,查处了一起涉及多个省市的造假答案,案值1000多万元,十多名违法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大部分广告品种都存在标签、说明书严重违规的行为,存在非法添加行为的保健食品往往也都是非法广告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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