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820|回复: 14
收起左侧

[取/留样] 15版药典生效后,稳定性考察样该怎么进行检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9-29 17: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稳定性考察管理的新人咨询各位老师求教 ,15版药典12.1日生效后,公司的产品检验方法发生了改变,,那么2015年12月1日以前留存的稳定性考察样应该按照旧版的方法继续检验,还是按照15版的新方法进行检验?  两个方法同时检验的话留存的样品量是不够的,如果12月1日后按新方法检验,仅在最后一个考察月用新旧两种方法在进行一次检验可行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9-29 17: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旧方法执行,法不溯既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9-29 17: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新办法
老的老办法
否则有的老的刚生产出来就不符合新的

点评

新产品,用新方法,几年的考察下来,结果不一定符合新的要求呢 是该重新做研究吧,好像没有规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6 12:4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29 21: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15年12月1日以前的用老方法,12月1日以后的用新方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9-30 09: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15年12月份生产的要做稳定性考察就要按照新的方法
之前的用旧方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30 09: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15年12月1日以前的用老方法,12月1日以后的用新方法。

理由是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30 17: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很纠结,有没有官方的文件说明支持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0-5 10: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板凳说得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0-5 17: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应有规定     稳定性考察用老方法考察老产品有什么意义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0-6 09: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是常识了,老标准所生产产品执行老标准,新标准生产主品执行新标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0-6 12: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wei2000 发表于 2015-9-29 17:20
新的新办法
老的老办法
否则有的老的刚生产出来就不符合新的

新产品,用新方法,几年的考察下来,结果不一定符合新的要求呢
是该重新做研究吧,好像没有规定。

点评

非常明确的规定 最晚12月1日执行 什么叫执行 也就是以那一天为生产日期的 之前的不是必须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6 13: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10-6 13: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nunqing 发表于 2015-10-6 12:46
新产品,用新方法,几年的考察下来,结果不一定符合新的要求呢
是该重新做研究吧,好像没有规定。

非常明确的规定
最晚12月1日执行
什么叫执行
也就是以那一天为生产日期的
之前的不是必须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0-6 15: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方法变了,进行风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0-6 16: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们一直都是随着标准和方法走呢。方法修订后接下来的点直接用新方法,数据前后波动大的话加说明,一般波动不大,因为新方法在验证时要与老方法对比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0-19 14: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方法生效的时候,老方法不是就失效了吗?旧文件收回销毁了,参照的检测方法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9 11:56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