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822|回复: 13
收起左侧

[生产制造] 口服固体制剂过筛问题?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6-7-5 07: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口服固体制剂在之前申报的工艺中均有规定原辅料需进行粉碎或过筛(如淀粉过80目),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原辅料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已能够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是否还需要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前处理?如果我们在供应商的采购合格和质量保证协议中对物料粒度进行规定,并在物料验收的内控标准中增加粒度的检查从而取消前处理工序是否可行?还有我们如果想不进行前处理要怎么做才合理? 求大神解答!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07: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口固制剂原辅料过筛问题??

口服固体制剂在之前申报的工艺中均有规定原辅料需进行粉碎或过筛(如淀粉过80目),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原辅料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已能够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是否还需要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前处理?如果我们在供应商的采购合格和质量保证协议中对物料粒度进行规定,并在物料验收的内控标准中增加粒度的检查从而取消前处理工序是否可行?还有我们如果想不进行前处理要怎么做才合理? 求大神解答!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5 08: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在物料验收的内控标准中增加粒度的检查项目,取消前处理工序应该是可行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7-5 08: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没有问题,只要你们要求了,然后内控时增加该项目即可有一个简单评估即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5 08: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到药监局变更,否则工艺核查时注册和实际工艺不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5 08: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筛除了控制粒度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检查异物,所以这个工序是不能减免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5 09: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改变报批的生产工艺,需要药监局的批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5 09: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观点,我们生产前基本上所有的辅料都要进行过筛,不仅是为了筛选粒度,更重要的是检查异物,因为上游的辅料质量不稳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5 09: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对来货的粒度进行检验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5 09: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过筛的主要目的是有些辅料不全部像微晶纤维素或淀粉一样完全分散开的,有的会成团,过筛保证辅料粒度,才能混合均匀,我们品种中原辅料如果都是细粉状的我们就不过筛,至于检查异物我们没这目的,后面好友经过制粒整粒,即使万分之一的概率出现异物后面工序也可以检查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5 09: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帖子发两遍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6-7-5 10: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走内部变更程序,评估,另外如果可能还是需要向药监局备案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5 10: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合你们过筛的目的在确定把,如果涉及到辅助混合或物料容易结块那最好留一下。如果只是为了控制粒度实际上意义不大,是可以去掉的。早期很多注册文件在实验室里都做了过筛,就现在来说官方也不推荐用过筛来控制粒度了,控制作用不大。现在更流行进行粒度分布检测,控制D50、D90这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12 14: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你用的原辅料在80目以内就ok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2-4 03:24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