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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园轶事] 征求意见稿-现代版望梅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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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5-13 15: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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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仲夏秋夜云 于 2017-5-13 18:03 编辑

征求意见稿-现代版望梅止渴?

母亲节,国家局、CDE一下子四个文件送上大礼。照例的,半夜激起一滩鸥鹭,当然了,这一次鸥鹭们是兴奋的,因为这次的大礼似乎符合很多人的YY结果。比如说,境外BE数据认可,比如说检验前置,比如说中心伦理,比如说社会资本进入临床研究基地,比如说GCP备案……可我只担心一件事:征求意见稿,是不是现代版的望梅止渴中的梅子?当年曹操见将士们饥渴,又希望将士们奋力长途奔袭,故虚构前方梅林的事实,利用将士们的生存欲念,振奋士气,加速前行。那我们呢,CDE你能不能告诉我,征求意见稿里的哪些东西你是一定会认可作为依据的,有哪些只是试探一下我们(药企、卫计委及其他部门)的反应?我们拿着征求意见稿和你沟通讨论行不行呢?征求意见稿是风向,每一个点都对应着监管方(不止总局)的大量基础建设,只要没落地,或者发现落地之后和征求意见稿差异巨大,那么药企还是沉下心,慢慢提建议比较合适。

1、医生考核,药监局能管?
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是让很多企业振奋的。一致性评价压力下,企业和临床基地有了前所未有的密切合作。有的企业从来没有过医学官,但这次却不得不一个个找临床基地讨论方案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认为自己在PI面前是弱势的,毕竟现在好的项目不多,临床基地又太少,很多PI挑项目。自然的,矛盾产生,而其中责难对于研究临床医生的考核成为众矢之的。这次的《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53号)》中,提到了这件事。见截图:
240773082.jpg
挑两句:对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建立单独评价考核体系,仅用于开展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评指标。开展临床试验的医务人员在职务提升、职称晋升等方面与临床医生一视同仁。结合完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保障临床试验研究者收入水平。
这事儿……希望是发文单位药监总局可以决定的,不然这句话就是说给药企听,给企业打打气罢了。不知道卫计委、医院、工信部、国务院怎么想。

2、境外临床认可,让大家往前冲
是,这是呼吁了多少年的,业内一直在喊,喊着节约社会资源和研发成本,从而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虽然研发和生产的成本降低,是否代表着患者用药成本降低,这件事还不见得是充分必要条件,但有一条是肯定的,避免重复临床试验,对企业是肯定有好处的。从监管来讲,要认可境外数据,必须是符合中国监管要求的,这是必然的事情。那么,曾经我们认为的跨境核查,跨境临床机构我们缺乏监管能力、处罚能力、控制能力……现在都已经解决了吗?ICH,PICs……我们都认可,我们有专业队伍加入了?其实认可这个事儿吧,我们能认可境外的挺好,也希望境外的可以认可境内的。如果境外的肯定能被境内的认可,那么我们自然是想出去做了。可别到时候,你突然告诉我,其实境外的机构核查管控风险较高……你决定不了,还是无法认可数据,过不了审评审批。
说句无奈的话,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很多企业的RA连药监局几个部门,大家管什么都没闹明白。认证方面,境外的临床机构是否符合中国的要求,显然不是CDE亲自去,对吧?也就是说,境外的临床基地认证,也能跟这系列征求意见稿里说的“备案”?如果真可以,倒是好事。

3、境外BE,兴奋解读偷换概念
在认可境外数据中,最引起关注的自然是关于境外BE。申请人在欧洲药品管理局、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符合中国药品注册相关要求的,经现场检查后可用于在中国申报仿制药注册。
注意,这里隐含了在美国上市最大的BE数据提供地:印度。50%的FDA批准仿制药的BE数据来自于印度,但是这里并不是说中国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去印度做BE就被认可。前提还是,该仿制药在欧美日获准上市。事实上还是说欧美日获准上市的产品在国内可以免一致性评价中的部分研究。但很显然,这句话还是引燃了很多等着做一致性评价公司的信心,很多CRO公司也积极跟进了。我倒是不担心药监最后的审评,部分企业盲目赶去印度、印尼的倒是可能买个教训。

4、独立伦理委员会和独立法人
小妖呼吁了三年的独立伦理委员会,很好,文件里也看到了。可是那又如何?在这三年里,我们比较了中美医疗制度的差异,其中也包括了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临床研究者和监管制度的关系。部分省并不是没有想过独立伦理委员会(也叫中心伦理委员会、西部伦理委员会,都差不多),有人想过能不能在一个体系下实行“一过伦理、体系通用”,理论上是可以的。这里的“尝试性”工作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体系分。比如说都叫“复旦附属……”那么复旦系是否可以成立体系下认可的独立伦理委员会,一旦通过该伦理委员会审核,下属所有的附属医疗机构的临床研究基地均承认。还有一种方式是区域性的,比如说江苏某市某区范围内,单独设一个伦理委员会,本区通用。但事实上,我们很难协调各大法人。所谓法人,承担法定义务与责任。各大医疗机构是单独法人的。医疗机构是否能够联合,各大法人能为独立伦理委员会分担责任风险,一直都没办法达到平衡点。这里牵扯到药监局、卫计委、当地市委……总之,这是一个我们已经在呼呼,但越来越受挫的事务。看到希望,我们很高兴,但没有落地前,我依然看到是一颗海市蜃楼的梅子。

5、条件批准,II期上市、拓展临床、不鼓励注射剂
美国的孤儿药、突破性疗法、满足顺应性的非注射剂……显然全部体现在这一系列的文件里了。好像MAH也说自然人可以持证,还是国务院的文件,对吧?所以呢,都没说错。还那句话,条件批准的“条件”不出台,我怎么都不踏实,也不鼓励企业就此作出项目管理方案。当然了,对于药品可及性有问题的品种,条件批准是必须的,死马当活马医的适应症也确实应该放开了,有希望比没希望强,这就是风险效益比。有了条件批准这条路,很显然是好事,但这几个征求意见稿不落实,那也就是一个水中月。不鼓励无明显临床优势的注射剂申报,这个是业内常识,都说注射剂对于运输、贮存、使用的要求较高,并不利于药品的普及性,顺应性不够好,如果没有明确临床优势,仅仅为了避开专利、提高售价、增加品种规格而进行的申报显然是基于商业考虑,这件事除了对企业有利,对社会没什么好处。这本来就是很多人的共识,心知肚明的策略,只不过这次写出来罢了。引用朋友的一句话:现在外资企业、海龟创业公司、本土企业,哪个不是一群在美国被充分教育过的人掌握着话语权?所以CDE变成FDA副中心,指日可待。

6、辅包关联审评审批、注射剂评价、GCP备案、检验前置、中药保护
征求意见稿写到了。恕我直言,我依然不认为说建立辅包的平台,就是DMF的落实,辅包关联审评审批仅仅是制剂牵头的联合申报罢了,何况平台也不是说建就能建,同理还有专利……注射剂评价中,用了“力争”。有时候,这类词汇就跟“立即”、“第一时间”一样。
刚刚入行的时候,QA告诉我,试验记录要“及时”。我问他,什么叫及时?做一步写一步,还是每天写一次,还是一周整理一次?谁的力争?谁的第一时间?没有时间节点,明确交付物的管理等同于没有。每个人闻风而动,只能说看到了一种动向罢了。
临床基地备案制也是业内呼吁了很久的,似乎放开是必然了。据说当时不愿意将临床研究基地放开的是临床研究者,其中有太多的利益牵扯。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建立临床研究基地,更多人看到是商机,而不是什么满足药品研究需求,这其中是有质的差别。
检验前置,很多人说没看到这句话。是没有这句话,但是让你申报前找地方检验申报样品,检验报告和样品一起交CDE。检验不前置,你怎么拿报告?但我没看到业内呼吁的“第三方”。如果到时候,所谓注册检验单位还必须是药检所、中检院,那也好,至少检验排队和申报资料整理时间可以同步了,两线并行可以省点时间。
中药不懂,但保护一直在说,不知道中药研发企业有什么想说的,有利的鼓励政策是不是都享受到红利了?
这里归到第六条是因为这些内容都在意料之中……并没有太多意外,算是满足了业内各种声音的需求。满足了需求,各位往前冲吧!

7、1.5年首仿保护和专利强制许可
很有趣。坦白说,看起来有点像独占期,但又好像不是。境内首仿,非常特殊的存在。
在数据保护期内,审评机构不再批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上市申请,申请人自行取得的数据除外。
不批准同品种上市,这句话不是重点。重点是后面半句:申请人自行取得的数据除外。
OK,自己做临床咯,自己做数据咯,不引用咯。
但……这里的数据保护到底是什么,怎么披露,披露内容,什么范围的引用……事实上很可能多家同时研发,同时申报……首仿批了又如何,有1.5年又如何,反正其他的研发是自主完成的,药监局还是会允许上市的。所以各位冲着首仿1.5年保护去的,先想想,这件事意义多大?当然了,有数据保护,心理上安全感高多了。
关于专利强制许可,我不太懂,压力应该是来自于“印度药便宜”、“为什么买不到国外已上市仿制药”等等。但专利强制许可,需要有人出头做大量谈判,这出头人是知识产权局,卫计委还是总局?价格谈判,基于销量预期吧?专利强制许可,一直被认为是双刃剑,并不是简单地认为解决了可及性问题。我们不可能一边鼓励创新,一边强调知识产权,一边鼓励专利强制许可……这条怎么做,真的不敢妄言。

诸如此上,我真的是看了征求意见稿了,但我再次说一句,这只是征求意见稿,看起来是一种风向,但别太早做决定。因为监管部门可能告诉你:这只是征求意见稿,你不能拿这个当依据啊。跪求征求意见稿落地。顺便问一句,注册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怎么样了?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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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7-5-13 16: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啦,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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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3 16: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深被你的文采折服了,你懂得太多……

点评

容易死得快……  发表于 2017-5-13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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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3 20: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很好,点到的都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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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3 21: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锐意进取也好,投石问路也罢,CDE的步子是越迈越大了,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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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4 10: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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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5-14 17: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个文件,算是大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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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5 08: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周五培训开讲前,看妖姐姐疲惫得很啊,原来是在想这些东西

点评

别别别,当时是感叹姐姐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16 08:49
抱歉,当时状态真的不好~实在是应对不及。  发表于 2017-5-16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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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5 12: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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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5 13: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点评够专业,够辛苦,今天才完整的学习了四份大礼,感觉大部分在意料之中,当然常见的含糊不清、与现行政策相左之类的问题还是依然,本人对55号文的第一条感触最深,感觉是前所未闻,甚至是从业人员想象力再丰富也达不到的条款,详见下文:
挑战相关药品专利的,申请人需声明不构成对相关药品专利侵权,并在提出注册申请后20天内告知相关药品专利权人;相关药品专利权人认为侵犯其专利权的,应在接到申请人告知后20天内向司法机关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告知药品审评机构。药品审评机构收到司法机关专利侵权立案相关证明文件后,可设置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批准等待期;在此期间,不停止已受理药品的技术审评工作。

是不是有点过了,真能这样执行?这是鼓励大家打专利官司?国外公司的专利这点时间够联系的吗?药监局是不是管得宽了点,其它行业没见过这种要求吧?
目前未见针对此条的热议,不知楼主有何高见?

点评

满足大家意淫的欲望……很明显,想管管不了。这事儿,连上国务院都解决不了。动得不好就是违反中贸协定啥的国际法规……听听就好。  发表于 2017-5-16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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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6 08: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敌的寂寞 发表于 2017-5-15 08:58
周五培训开讲前,看妖姐姐疲惫得很啊,原来是在想这些东西

别别别,当时是感叹姐姐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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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6 09: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kj752 发表于 2017-5-15 13:39
楼主点评够专业,够辛苦,今天才完整的学习了四份大礼,感觉大部分在意料之中,当然常见的含糊不清、与现行 ...

楼主高见,我看也是手伸的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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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7 15: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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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7 16: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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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9 09: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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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9 15: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先学习学习在发表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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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19 18: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CDE成为FDA副中心?没有那么厉害,顶多就是个分部;连国家都快成为美国的傀儡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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