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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管理] 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技术评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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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2-6-25 09: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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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技术评审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更好的准备申请产品的再注册申报资料,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指导原则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编写。
本指导原则是对生产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应在遵循药包材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药包材再注册生产申请资料技术审核指导原则适用于国内再注册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企业申报产品再注册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开展的技术审评工作。
药包材再注册,是指对《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药包实施审批的过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包材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逾期不再按再注册受理。
三、生产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技术评审要求
1、我局颁发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准变更证明文件
再注册申请产品应与原注册证明文件上载明的事项一致,如发生变更,应附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所提供的信息应与已批准注册证上信息一致;如有变更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注意有效性,并加盖申报单位鲜章。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
检验报告应加盖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章,检验类别应标明“注册检验”。
注册检验样品应从企业自检合格的样品中抽取。
药包材检验机构应按照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注册标准)进行注册检验要求的全部项目的检验;检验报告应附红外测定图谱以及添加剂(如邻苯二甲酸酯类)、残留物质测定检测限(适用时)。
检验报告中应体现下列信息: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容器包装应标明材质和标称容量)、检验标准、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其他与检验结果有关的说明(如分包项目等)。
对于复合膜(袋)产品,如果申报产品同时申请“膜”、“袋”注册,注册检验报告书中应包括“袋”的检验项目。
对于塑料瓶产品(非注射剂用),如果申报产品中包括“盖”,注册检验报告书中应包含盖的鉴别、溶出物试验、异常毒性等检测项目。
药包材注册检验机构应对申报的药包材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设定的指标能否控制药包材质量等进行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并出具复核意见。药包材注册检验机构对注册标准的审核可参考各产品技术审评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
申报单位对注册标准的复核意见无异议的,应按复核意见对注册标准进行完善。
注册检验报告书应为原件,且在出具检验报告日期距受理日期一年内为有效。
。。 准生产期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测报告书
检验报告应加盖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章,检验类别应标明注册检验。
洁净检测报告应根据相应洁净区级别实施全部项目检测。
检验依据应参照药包材洁净度检测现行标准。
检测结果应注明检测区域名称、级别、技术要求、对尘粒最大允许数检测结果应有UCL值和各房间压差,各项检验结果应有明确判断。
洁净度检测报告书应附企业洁净生产区平面图(标明房间的长、宽、高度),包括各区域名称,洁净级别的识别信息,测试布点标识。
应提供微生物/无菌检测室的洁净度检测报告,报告要求同上。
洁净度检测报告书应为原件,且在出具检验报告日期距受理日期一年内为有效。
5、申报产品的配方
再注册产品配方(包括配件)与已批准产品的配方(包括配件)保持一致,不得有任何改变,如有改变,应按新产品(或补充申请)另行申报。
配方资料应覆盖申报产品所涉及、产品结构所涵盖的组成部分,包含不仅限于如下内容:明确说明原辅料及添加剂(着色剂、防腐剂、增塑剂、遮光剂及油墨等)的化学名称(包括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分布、组成比例、商品名或者材料牌号)、质量标准、来源(生产商名称)、在配方中的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计算),对于添加剂,还应提供安全用量范围的使用依据。
其中,输液袋用膜材、药品包装用复合膜(硬片及软膏管)等产品,配方中应说明产品由几层材料组成及每层材料的名称。
输液袋用膜材还必须明确说明每层材料原料及添加剂的化学名称、质量标准、来源、在配方中的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计算)。
原辅料执行的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应标准复印件,及主要原辅料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如果生产复合膜产品的单层膜是外购的,只需要提供外购膜材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如果同时申报不同复合材质的输液袋用膜材、药品包装用复合膜(硬片、铝箔及软膏管),应视为不同品种,再注册申请只受理其中一个品种,其他品种应按生产申请分别重新申报。
药用塑料瓶(非注射剂用)的瓶盖和瓶身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列配方。
输液瓶和输液袋品种使用的组合盖、接口、胶塞等配件,均应提供组合盖、接口、胶塞的来源及质量标准等资料。
    塑料输液包装材料应提交迁移吸附试验资料和安全性评价研究资料。
6、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再注册产品生产工艺应与已批准的生产工艺保持一致,不得有任何改变。
生产工艺资料应包括工艺流程图、起始原料、有机溶媒、生产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以及原料、产物的主要理化性质,并注明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杂质或者其他中间产物。
塑料输液瓶产品应说明封口方式,并提供清洗工艺和密封性的验证资料;塑料输液袋产品应提供密封性的验证资料。
生产设备名称应填写申报产品生产工艺中所需的设备,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生产商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数量等;检验设备名称应填写自己拥有产品检验所需的必需设备,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生产商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数量等。
申报单位应具备申报产品注册标准中规定的逐批检验项目的全部检验设备。
生产、检验设备资料可以按照下述表格形式提交
药包材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生产厂
1
2
药包材检验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生产厂
1
2
7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再注册,该标准为申报产品的注册标准。申报产品材料、用途、生产工艺(适用时)、组合件配合方式(适用时)应与检验标准相一致。
原注册时采用注册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品种,再注册时国家颁布了该品种的国家标准,应采用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作为该产品的注册标准。
原注册时采用注册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品种,再注册时国家仍未颁布该品种的国家标准,申报单位若对申报产品原注册标准进行修订的,应同时提供原质量标准、修订后的注册标准及修订说明。修订后标准格式应符合已颁布实施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YBB标准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并附产品结构图。
应考虑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考虑产品质量可控及科学合理性,对该药包材的标准及标准复核意见进行技术审评。
  申报产品包含配件的,应提交配件药包材注册证件的质量标准。
8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
自检报告书应按照产品再注册的注册标准进行产品的全部项目的检验。
检验报告中应体现下列信息: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检验标准、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其他与检验结果有关的说明(如产品用途);检验报告应附红外测定图谱以及添加剂、残留物质测定检测限(适用时)
检验报告中如有生产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而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开展的检测项目,应明确标注该项目,并提供分包检测机构的名称、分包检测的长期(一年以上)协议书,委托检验报告书及协议书均应提供原件。
应核查申报单位提供的检验设备表与申报单位自检报告中检测能力的一致性。
自检报告书应是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9、该产品五年内销售及质量情况的总结报告
应包括年销售量、使用本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及所包装药品品种目录、用户对本品使用评价、质量检验情况、药包材生产企业对产品自检合格率、有无质量事故及官方质量抽验等情况。
  10、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再注册时,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的执行情况。
申报单位应用文字表述该产品批准注册或者再注册时,有无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如有,应详细说明完成情况。
11本指导原则是对国内药包材再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者/生产企业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并参考相应产品的技术审评指导原则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四、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附件
药包材再注册提交资料目录
《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表》
省局药包材受理书
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意见
(一)国家局颁发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准变更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测报告书。
(五)申报产品的配方。
(六)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七)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八)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
(九)该产品五年内销售及质量情况的总结报告。
(十)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再注册时,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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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1: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包材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逾期不再按再注册受理。”是不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至有效期届满这个时间内都可以申请再注册,请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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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4: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包材再注册时,是否需要进行稳定性考察,及相容性考察。还是提供安全性评价研究资料(这部分提供厂家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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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1-16 14: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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