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8051|回复: 27
收起左侧

[日常管理] 实验室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27 11: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局发的,比较远,但是很实用,现在各药检所仍然在用。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zip

29.72 KB, 下载次数: 48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6-27 11: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很久以前的资料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6-27 12: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很久了,不过谢谢楼主资料分享,也期待楼主更多资料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6-27 16: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楼主,最好的资料就是实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6-27 17: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6-27 17: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资料分享,也期待楼主更多资料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7-3 12: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楼主,最好的资料就是实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7-12 22: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7-24 10: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远是指年代久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25 17: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7-25 23: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2-7-25 23: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9-11 20: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学习学习   希望得到借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6 19: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2 23: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觉这个培训资料还是很适合搞QC的朋友们学习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3 16: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最新的吗。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4-2 08: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学习学习,谢谢楼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4-4 13: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4 17: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的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5-1-20 09: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0年的文件啊……………………不知道现在是不是有更新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13 19:35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