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液增加辅料(不是矫味剂、甜味剂、香精、色素,这些不用做关联审评)供应商,许多同行,包括我们自己一直在省局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第36项 申报,省局批准,国家局备案。现在部分省也一直在进行供应商备案。但关联审评逐渐开展之后,我们省局不予备案(不要对哪个省感兴趣,我怕被人肉),让我们报国家审批和备案。那么,问题来了: 1、是否仍然按《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第36项 其他 进行申报? 2、是否将瓶、塞、盖、辅料进行关联审评? 3、如果进行关联审评,准备哪些材料?我想到的有:备案登记号、授权书,三批稳定性考察报告,供应商资质,成品检验报告、原辅包双方检验报告。 3、这样就是关联审评了吗?现在没有已上市制剂与原辅包关联审评的相关流程,都是指新药申报审批或一致性评价的法规。 在全国原辅包经历了备案登记的阵痛之后,查到的已获得备案登记号的原辅包的“与制剂的关联审评结果”都是“I”,没有“A”,就说明所有的制剂现在都没有与原辅包关联上。原来一直使用的目前倒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某一原辅包已经不能使用,要更换原辅包的供应商的制剂厂家来说,省局不给备案,国家局没有具体申报流程,制剂厂家岂不是面临着停产? 对此,您怎么看?有没有相关的经验或者办法,还望论坛上各位大神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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