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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药监局公布4家药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为上海华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上海同济堂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上海九和堂国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上海华氏大药房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具体如下:
上海华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苏州市春晖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617的中药饮片羌活,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和[含量测定] 项下的“挥发油”和“羌活醇和异欧前胡素”项不符合《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该局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物品。
上海同济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检验不符合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该局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4666.6元),没收违法所得(144643.2元)。
上海九和堂国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该局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12875.33元),没收违法所得(84653.84元)。
上海华氏大药房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批号为170612的盐酸金霉素眼膏(生产商:南京白敬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药品评价性抽检中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YPCY20180101)结果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局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37457.27元),没收违法所得(137457.27元)。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本文摘自 药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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