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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南第二条 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1.日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 2.多层包装的单件保健食品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的完成时间为生产日期。 3.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时,外包装上标注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标注,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标注。 5.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 问:部分保健品批准说明书中已经有了类似“【保质期】24个月”,难道还需要按第5条,标注保质期至?就算喷码,难道必须按照XXXX年XX月XX日这种格式,有些商品的保质期是仅精确到月的,也有只喷数字的,总之样式不少,愚以为这一条过于僵硬,缺乏指导性。不知道各位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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