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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19-12-3 10:33 编辑
11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19年第103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作为制药人,又怎能不关注?
公告虽然经历了发出-撤回-修改-再发出,但公告内容还是觉得有地方不够严谨,不严谨之处容易造成省局以及部分企业不知所措,提个小建议,仅供参考:
公告原文,截取部分如图:
有一句话,是多余的: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
1、有一部分企业,在2019年12月1日之前进行了申请,并且已经被受理,那按照原GM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就是还要继续现场检查,合格后发证书,与公告前面那句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前后矛盾。
2、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的,因为正常程序流程,部分需要12月1日后颁发GMP证书,证书的日期怎么写?写在12月1日前那是造假,写在12月1日后与公告不再发放GMP证书相矛盾。
作为国家局的公告,能够表述更加严谨一些更好,避免由于信息传递或沟通不畅导致对于同一个公告产生不同的理解,也容易在不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生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建议国家局再出一个公告修订,也算给企业取消GMP认证的过渡期:
1、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这句话去掉,因为这句话的存在,给自己带来了前后矛盾,是多余的。
2、以GMP申请受理为时间节点,不以现场检查为节点。即:2019年12月1日之前受理的,按原规定执行,未受理的,不再受理。
原公告修正如下:
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GMP、GS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凡现行法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2019年12月1日后应当继续开展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企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喝杯咖啡,从不同视角学习新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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