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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体现“四个最严”思想的《药品管理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了。 我们可以遐想一下,未来药品企业(包括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人员的工作状况和生存之道。 场景一:某中药饮片企业生产的人参饮片,经某药检所检测,含人参皂苷Rg1和人参皂苷Re总量为0.26%——不符合规定。 某省药监局上门查处。 药监: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二款和第117条的规定,贵公司涉嫌生产劣药,我们对你们依法进行查处。 企业:怎么处罚? 药监:你们生产本批人参饮片产值为9万元,我们按10万元计算,应该按货值10~20倍罚款,折中一下,按15倍罚款150万元,罚没合计159万元。有意见吗? 企业:这这,人参是地里长出来的,它的成分含量我们也控制不了呀! 药监:我们管不了,标准和法律都在那儿放着呢,我们只是执法! 企业:虽然含量有点低,可不影响疗效呀! 药监:笑话!含量低,你怎么证明不影响疗效?如果不影响疗效,设置这个标准有什么意义? 企业:可法律有规定啊!看117条第二款。 药监:我靠,还真有啊!那,这样吧,罚你们50万,以后注意点! 企业充分利用法律,成功实现损失最小化。 问题:《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第二款如何操作?中药饮片不符合质量标准,但是不影响安全性和有效性,如何认定? 场景二:某化药企业,有一个片剂品种。稳定性考察发现,性状出现了问题。质量标准规定为白色片,经过3个月的加速试验,片面成了黄色,而且脆碎度也超标了。怎么办? 质量负责人:做评估吧。看看是否对成品质量有影响,必要时召回产品。另外,做中间条件加速试验,考虑变更内包装形式,然后研究是否变更有效期。 企业负责人:企业刚刚起步,产品好不容易打开了市场。现在召回,怎么向老板交待?这种小问题,不会造成用药安全事故,我看还是修改一下检验记录算了。 质量负责人:《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等同于制造假药,会受到严厉处罚的。 企业负责人:法是死的,人是活的。要学会变通嘛!不变通怎么走得下去? QC负责人:反正让我修改记录我不干! 企业负责人:反了你了,必须听我的! QC负责人:我要举报这种违法行为。 企业负责人:我开除你! QC负责人:《药品管理法》第106条规定,我有权举报本单位,你们不能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对我打击报复! 企业负责人:你,你…… 新《药品管理法》实施的背景下,不仅是企业的关键人员,直接负责人员也担负着很大的责任。在重重压力下,如何把好药品质量关,降低质量风险和法规风险,是每个从业人员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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